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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适用适度倾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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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适用适度倾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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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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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01: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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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上与商家相比,消费者始终在信息上、财力上诸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在消法修正案草案中适用适度倾斜原则,其初衷就是真正地恢复商家和消费者的平等地位。
同商家相比,消费者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不论是在信息占有上,还是在财力状况上,商家的绝对优势,往往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消法的修改要贯彻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原则。
而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从多个方面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举证责任倒置”助耐用消费品维权
以往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与商家产生纠纷时,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消费者需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这无疑加大了维权的成本。
广州车主李建明对此深有体会。2009年年初,李建明驾驶汽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汽车突然失控,发生交通事故,所幸无人伤亡。在与4S店和厂家协商未果、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介入调解无效后,李建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治周末此前有相应报道)。
为了提供证据,仅鉴定费一项,李建明就花费了3.8万元。官司从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打到了广州市中院,最后又到了广东省高院,至今距离事故发生已有四年,仍未有定论。
“汽车质量方面的专业性太强,大多数消费者根本无法准确掌握汽车的所有技术特点、构造、零件与性能等,很难进行举证。”福建中可司法鉴定中心汽车系列高级工程师蒋建平说。汽车质量鉴定的高昂的成本,以及维权过程中遭遇的重重困难让李建明很无奈。如果举证责任倒置的话,作为当事人的他就不至于在鉴定费上花费那么多钱了。
此次消法修正案草案在耐用消费品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就实现了向消费者的适度倾斜。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刘俊海表示,消法修正案草案确定了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出现耐用消费品质量纠纷时,经营者需提供证明自证清白,否则按照有利于消费者原则判定,这些都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惩罚性赔偿额度拟提高
1993年颁布的消法第四十九条,作出了“退一赔一”或者“双倍赔偿”规定。根据该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这也被认为是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早的规定。
当时,消法的起草人、著名民法专家何山希望此条款的引入能够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起到惩戒作用,同时也能调动起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的确如此,这一规定出台后,也衍生出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
打假
人群体。
不过,这一规定对于不法经营者的“杀伤力”越来越有限。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消费者为举证花费时间和精力,最后得到的赔偿却不多。这使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降低。
刘俊海也表示,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其价值取向不在于“赔”而在于“惩”,即通过让经营者为欺诈等不法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来换取市场环境的净化。
无论是学界,还是消费者都期望此次消法在修改上,能够加大对经营者欺诈等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些民意已经在此次消法修正案草案中有所体现。
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除了民事责任外,消法草案中还加大了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透露,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10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且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视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将现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把现行法律中“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俊海表示,过去讲乱世当用重典,当下治理乱“市”也应当用重典。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才能避免类似于三鹿事件、问题胶囊事件的再次发生。
消法修正案草案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的强化,让消费者感受到不久后诞生的新消法将为消费者撑起一把更为有力的保护伞。不过,在学者们看来,再好的法律也要落实到行动上。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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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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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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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为什么不能跟最高法的惩罚性赔偿一致哪?这样子去消法维权的人就会越来越少了,消法的威信在消费者心中必定会越来越低。消法制定的专家们应该知道对假冒伪劣的丝毫怜悯就是对中国经济良性发展的侥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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