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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新消法实施"满月" 职业打假人“生意”涨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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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021 | 回复0 | 2014-4-20 10: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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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15日,20年来首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施行,同天生效的还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对食品和药品“知假买假”,消费者也可索赔。有法律专家认为,这是对新消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做了补充。新法实施“满月”之际,记者采访发现,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我市职业打假人进入活跃期,但在非食药安全领域,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仍在争论之中。

      新法实施,职业打假人“生意”不错

      周斌,我市居民,职业打假人,1996年开始专职“打假”。据周斌介绍,上月15日新消法实施后,至今他在江苏提起的打假诉讼就有20件,其中一大半属食药安全领域。
      本月15日,新法实施“满月”当天,周斌又在我市鼓楼法院起诉,状告某大型超市出售不合格食品。“这个名为‘川味腊肉’的食品酸价超标,会影响口感,甚至会导致消费者恶心、腹泻,应属不合格产品。”周斌说,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货并支付赔偿。
      除了江苏,周斌和他的团队还在全国各地打假。从上月15日至今已经起诉70余件,除新疆和西藏,其余省市都有涉及。“这一个月的‘生意’比以往涨了三成。”周斌说,接下来,他们计划提起更多打假诉讼。
      与周斌经历类似,另一职业打假人徐向阳也在“忙生意”,继3月15日新消法实施后在我市秦淮法院提起首起职业打假人诉讼案,他在徐州等地也在“积极打假”。
      根据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退一赔三”后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付。徐向阳认为,新法实施让职业打假人更愿意打假,打假诉讼数量也在上升。
      食药领域打假,职业打假人已无束缚
      据了解,新法施行前,职业打假人九成败诉是因为身份尴尬。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赔”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应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他们提起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
      上月15日施行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权,购买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徐向阳说,规定中以“购买者”取代以往的“消费者”,虽然只是两字之差,但却是个突破,“这是法律首次用‘购买者’的定义给打假者的身份‘正名’。”徐向阳说。
      另外,在规定颁布当天,最高法院同时公布的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中,家住南京江宁的市民孙先生明知超市所售的香肠过期而购买,最终获赔。自此,食药安全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已不再是桎梏。
      非食药领域“知假买假”认定仍存争议
      新法生效后,食药安全领域的“知假买假”已无争议,但现有法律对非食药安全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否也应保护,依然是空白。
      鼓楼法院一位资深法官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利,并不是为“打假”而存在的。如果销售商确实利用信息不对称,侵犯消费者权益,理应受到法律惩治。但如果打假人以盈利为目的,明显超出生活需求大量购买某一产品时,这种身份应该跟普通消费者有所区分。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骏也反对在所有领域,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无差别保护。他说,“法院支持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安全领域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经营者的作用。但如果扩大性保护,职业打假人可能利用法律谋取利益,造成‘过犹不及’的后果。”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则认为,从理论上看,其他领域的“知假买假”也应得到法律保护。“职业打假人”其实就是“聪明的消费者”,聪明消费者越多,打假力度就越大,对不法商家的震慑力就越大。
      秦淮法院消费者权益法庭一名法官接受采访时说,打假不应成为职业打假人的“独角戏”,新法的实施,让很多职业打假人看到了希望,但职业打假人成消费维权的诉讼主角,反映了普通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缺席。维权不能只靠职业打假人,消费者自身提高维权意识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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