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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条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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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条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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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1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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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条生猪产品进行消费,未产生后果,可以按照新的消费和新的食品安全法进行3到10倍的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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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士初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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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9 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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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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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22 10: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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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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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22 10: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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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知假买假填补行政执法不足
在中国当今精英辈出的年代中,什么事情都可以模仿,唯独个别法官在执法过程中是“摸着石头过河”,1994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半年后出现王海知假买假成功索赔案例后,随后在全国出现了王海效应,紧接着工商局内部出现内部不成文的规定,知假买假索赔不是消法中规定的“为生活需要购买”的消费者,其投诉不受理。之后接而连三的出现了“知假买假,不受法律保护”的法院判决,
到17年6月,最高法的一份回复意见中提到,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这一意见无疑对职业打假人不利。
17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10大典型案例,其中在对排名第一的刘某买奶粉一案的解读中,首次对职业打假人的概念进行界定:职业打假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并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同时明确,本案原告应认定为非消费需要的牟利性行为,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2017年在全国好多省市公安机关对职业打假人进行违法刑拘,甚至跨省追捕。
《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将要被大打折扣。
其实“生活中购买的消费者”谁能拿着摄像机去消费,谁又有时间去索赔,即使“工商局长”“卫生局长”“技术监督局长”“食品药品监督局长”包括“法官本人”试问谁会为1000元的索赔去与商家较真吗,答案是肯定的--------不会!即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我”也不会为1000元的索赔去起诉、因为起诉中法院、工商、食品药品局给设的层层关卡就让我们每一个起诉人止步。首先起诉得有明确的被告,通常所说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得去“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被告主体名称要来了,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却被工商局明确拒给;第二步还得向公安局申请被告“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为什么非得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呢?因为你的起诉书上被起诉者的信息没有明显区别其他人的信息,法院立案庭“立不了案”。申请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必须得有法律工作者持有效“律师函”去被告主体所在地的公安局申请,聘请个律师费用得1至2千元,只此一项我就不会打这1000元的官司,作为一名专业的职业打假人都不会去做的事情,试问,做为普通的消费者的老百姓,又有谁愿去为这1000元的官司奔波。
万事万物总是相克相生的,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就是打假,目的是净化市场,可是一旦打假变成“创收”了,“净化市场”一词也就是“瞎胡摆糊”了。
每个单位都是有任务的,近几年省政府有规定,不允许给下面基层“派出机构”下达“罚款任务”。这县局机关又换了个名词,任务不叫任务,叫“工作目标”。创收的数字达不到既定的目标,单位“派出机构”的负责人会被“局机关召开的大会点名”的。为了完成“目标、任务”。造假户、售假者、违法经营户自然是打假者保护和养护的对象了,因为他们才是他们的衣食父母,这就出现了“养鱼执法”一词。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直接触及了这些人的利益,但是给法院中法官并没有太直接的利益冲突,你为什么法院的法官急不可耐的对“消费索赔人不是消费者”下定义?因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增大了法官的工作量,他们的理由是“浪费了法律资源,增大了诉讼数量”其实这个理由法律上讲是“不成立”的,为什么?------这个你知道!
现在说一下“浪费了法律资源,增大了诉讼数量”这个问题。
个别律师为了增加诉讼费的收入,就想法增加案件的受理量和受理次数。律师为了增加诉讼次数,故意把该打赢的官司打败。然后在鼓动原告再上诉、申请再审,以此增加诉讼费的收入,作为法官应该制止,不应该放任纵容他们的行为,可是法官确让律师牵着鼻子走。
我前几年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请了个代理律师,交了1000元的律师费,叫他帮我诉讼,结果对方(被告)没有出庭,我以为对方(被告)不出庭对我有利,肯定得缺席判决我胜诉,律师此时应该给我提醒“申请证据司法鉴定”,结果因为我不知道“申请证据司法鉴定”这一程序,法官也没有提醒我是否申请司法鉴定,结果我提供的“证据没有得到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是无效的,致使一审法官明知对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应该败诉的被告确被判胜诉,二审也是法官站在“违法者”的立场上“瞎判”至使官司到现在2年多了还在 “再审”的路上。难道这不是“司法浪费”吗。
法官按照法律做出一审公正的判决,我想“违法者”还是能接受“法院的依法判决”会震慑一方,甚至影响整个行业,也有利行政执法的工作开展。
就是因为法官玩“文字游戏”,致使违法者依然违法,也是因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护养行为才致使“违法者”得以生存。
我在这里为职业打假人呼吁,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应该法律固定化。职业打假人应该与行政执法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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