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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严防“打假”成“假打”影响维权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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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7576 | 回复14 | 2024-1-29 15: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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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领域,活跃着一群特殊的“打假人”。有的“打假人”有意购买假冒茅台酒348瓶;有的“打假人”前后购买两个品牌共计106辆电动车;有的“打假人”重复购12只假手镯,连打12起官司索赔;还有的“打假人”一年投百万买假货,认为不赚几倍就白干了……。这些“打假人”受利益驱动沦为“职业打假人”,“打假”逐渐演变成“假打”,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以来,江西法院审理“职业打假”案件共计42件。其中涉及食品领域的有31件,占比73.8%。涉及电商的案件9件,占比21.5%;以公司或集团形式职业打假的有6件,占比14.3%。“职业打假”将惩罚性赔偿作为牟利工具,严重破坏正常的维权生态和市场环境,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的初衷相背离。

职业打假人的现状及特征

调查发现,职业打假案件呈现以下现状及特征:

——食品行业高发,利益驱动目的明显。我国对食品安全的高压态势,使职业打假人嗅到了“商机”,其购物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事后索取高额索赔,故职业打假人往往明知所购食品是假货或者食品存在问题仍将其购入,之后再提起多起索赔诉讼。甚至有的职业打假人短时间内购入大量假冒伪劣食品,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上述案件中,涉及食品行业31件,占比73.8%。如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曲某在短短三个月内以494460元购买假冒茅台酒348瓶,之后再以被告王某销售假酒为由主张三倍购酒价款的赔偿。

——打假阵地向线上转移,运作形式团伙化。职业打假人从过去简单的过期食品过渡到食品标签、食品成分、食品安全生产标注等较为专业的领域,从传统的超市、商场转战至网络购物平台,甚至有的成立专门“打假公司”,采取抱团式、集团式、广撒网式的方式行动。如江西省永丰县法院审理的原告封某诉某网络科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封某从被告下属网络平台购买了“卡图巴肾补马来西亚原装进口速食品”后,以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无境内代理商名,产品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基本信息,且成分含有获藜、冬虫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请十倍赔偿。又如会昌县法院审理的原告苏某诉被告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苏某认为其购买食品已过保质期,便安排多人按照不同途径向被告公司索赔。

——职业打假人维权手段与诉讼能力日趋提升。部分职业打假人对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购买涉案商品时留存证据的能力和意识较强,对证据材料收集、申诉送达途径以及维权程序等较为熟悉,其投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手段非常专业。如江西省铜鼓县法院审理的五起原告均为王某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中,王某分别从线上和线下购买白酒、面膜等各类商品,前期先后通过向商家勒索索赔、网络平台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反应、政府部门申请复议等多种维权手段依次轮番索赔,索赔未果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

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意在惩戒不法行为人并遏制他人采取类似行为。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涉及一般消费领域以及食品、药品、旅游、医疗产品等特殊消费领域。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一是主体要件。赔偿主体为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是消费者;二是行为要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三是结果要件。只要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可认定其受到了损害;四是因果关系要件。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消费领域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判断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业打假人将惩罚性赔偿作为牟利工具,显然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保护,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多措并举严防“打假”成“假打”

“职业打假人”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影响维权生态的同时,也暴露了负有打假职责的监管部门没有尽到责任,以及相关的立法工作亟需跟进,消费市场维权成本高、救济途径不畅、法律专业知识匮乏等系列问题。

为此,笔者建议,一方面,适时出台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细化相关裁判规则,明确区分职业打假人与正常消费者,明确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等情形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有力打击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建立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恶意申请、敲诈勒索、缠讼滥诉行为,建立较为统一的联动整治机制。行政机关在受理投诉时,认定投诉人属于职业打假人的,归入到举报投诉“黑名单”,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对实施敲诈勒索、诈骗行为的职业打假人纳入失信名单,移交司法机关

此外,应该反思当前的维权痛点,努力减少假冒伪劣商品,提高大众维权意识和水平。司法机关应联合消协、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普法宣传,强化商家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商家变被动为主动,改变“怕、推、等、耗”的观念,对合理诉求依法保障,对无理主张坚决回绝。同时,教育和引导职业打假人依法依规维权,对涉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责。

只有法治逐步建立健全,执法不断加强、监管真正到位、维权途径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才能落到实处,打假人的维权行为才能有效规范,从而倒逼企业不敢生产假冒伪劣,规范市场经营,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确保老百姓舌尖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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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挖坟撒蓝枫 | 2024-2-9 20: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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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霸王 | 2024-2-10 09: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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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扬 | 2024-2-10 13: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帮顶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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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健知识产权 | 2024-2-11 04: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不错,顶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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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迎 | 2024-2-11 07: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用户楼主,楼主英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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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心裏的溫柔 | 2024-2-11 12: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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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贵 | 2024-2-11 13: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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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变 | 2024-2-11 18: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占坑编辑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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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峰飞扬 | 2024-2-11 22: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保住菊花,这个一定得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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