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纵观《意见》条文,笔者觉得《意见》核心剑指新股“三高”病症,但在抑制“三高”的同时,却可能导致“操纵炒新更为猖狂”,按下葫芦起了瓢。
《意见》一些条文对抑制新股发行价过高有一定作用,比如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管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股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等。《意见》还强化了网下报价约束,为此大幅提高网下可配售比例,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甚至可配70%;而《意见》规定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这显然是基于对新股发行价更趋合理的预期。另外,《意见》将IPO抽查打假经验固化上升为制度,规定在发审会前,证监会将对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
之前,从股票上市中,发行人主要可以获得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是股票高价发行圈钱、获得超募资金的利益,另一方面就是发行人持股解禁减持的利益。应该说,由于发行人往往持有75%甚至90%的股份,因此,第二方面的利益往往大于第一方面的利益。也就是说,就算第一方面的利益减少甚至没有,但只要能够获得第二方面的利益,发行人就足可满足。比如去年最后发行的洛阳钼业(8.33,0.16,1.96%)以及浙江世宝(14.29,0.29,2.07%),募集资金出奇的少,但公司一样愿意上市,关键是发行人由此获得了将来在二级市场减持的通行证、同时还有再融资权利。
尽管《意见》或许会让发行价趋于合理一些,但让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等网下认购机构获得大量一级市场筹码,其与发行人大股东利益结合程度由此更为紧密,显然它们都期望上市后股价要高过发行价,由此炒新操纵可能更为凶猛。而且《意见》规定只要在考察期间“股价高于发行价”发行人股东如期减持权利就不会受限,如此也有可能出现新股上市首日疯狂炒作、大幅高开,之后虽然下跌,但股价在规定的时期却高过发行价,由此发行人股东如期减持权利也不会因此受损。股价炒得越高,到时不但可以维持如期减持权利、还可获得减持暴利,一举两得,《意见》出台,将按下发行“三高”这个“葫芦”,却冒起了“炒新操纵”这个“瓢”。
《意见》在抑制“三高”发行同时,还赋予主承销商更大权利,规定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也就是说,新股这块肥肉,某种程度上主承销商愿意给谁就给谁,由此可能出现主承销商的“定向利益输送”行为。
笔者《意见》改革力度太小,应该进行革命性的改革,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将IPO抽查打假环节安排在发审会之后。目前IPO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将抽查打假环节安排在发审会环节之后,如此还可看出发审会委员是否履职尽责,一举数得。
二是要有效使用IPO核查打假结果。以保荐机构、会计师为单位,其所直接负责的某个项目在核查中被发现有造假行为,该年其所负责的其余相关联项目将暂时关在IPO 大门之外,待第二年或以后再上报。对其它在IPO核查打假环节未被抽中核查保荐人的保荐项目,也要在目前基础上加强审核力度,如发现造假则顶格处罚。
三是引入上市资格竞争机制。目前发行制度总体来说都是投资者之间相互竞争获得新股的制度,应该反过来建立发行人竞争讨好投资者的制度。笔者认为,谁上市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更大潜在收益,就赋予谁上市资格。打个比方,目前询价环节问题重重、询价没有多少参考意义,在取消询价环节基础上,由承销商以及发行人直接议定发行价,将各企业发行市盈率排名,谁的发行市盈率越低,就让谁先发行上市;同时限定每年的发行家数,当年拿到核准发行批文但却没有竞争拿到上市资格的,第二年重走发审流程。
三是从投资者中遴选部分发审委委员。目前发审委委员多是会计师、律师等圈内人员,由于利益攸关,发审委委员很容易偏袒发行人和保荐人,一些明显造假的材料由此也视而不见,建议让部分投资者进入发审委,由其发挥常识判断作用,杜绝疯狂造假企业混入场内。同时规定履职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发审委员不得兼职从事IPO相关中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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