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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官司也要“打假”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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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98 | 回复0 | 2013-11-16 18: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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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打“假官司”,日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启动了17个案件的再审程序,撤销了7个虚假调解案件和5个虚假支付令案件,阻止了3个疑似虚假申请支付令案件,全部涉案标的达1.1亿元之巨。同时对4家涉案单位、7名当事人、3名律师分别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
漫画/李珈名

  这种由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利用法律正当程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假官司”,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已成为一大公害。“官司打假”,刻不容缓。
  明目张胆,律师持巨额假欠条帮人“讨债”
  2013年10月17日,一名姓张的律师为湘阴县3个农民“讨债”。他手持3张金额分别为798万元、795万元和780万元的欠条,到天心区法院申请由同一家企业给付劳务工程款的支付令。
  除3张欠条外,张律师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立案庭庭长董燕对3张巨额白纸欠条心存疑虑。她不动声色地说:“这种大额支付令申请,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带身份证来法院立案,同时还应提供与劳务工程款有关的工程承包协议和工程结算单。”
  “有欠条还不行啊,好麻烦哦……”这位律师嘟哝了几句,悻悻地离开法院。 张律师走后,董燕想起来了,来立案的前一天,张律师已经到法院“侦察”了一番,向法官打听到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标的金额在800万元以下。
  董燕随后在法院办案系统中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即欠款单位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某制造厂,已是该院另外一起案件中的被执行对象,且已濒临破产。
  这是一起高度疑似虚假诉讼!
  果然,在接下来的数天里,并未见张律师与申请人的踪影,他们一直没有来法院申请立案。
  “这极有可能是当事人间恶意串通,写了这3张假欠条,企图通过虚假申请支付令,以合法形式非法转移或稀释企业财产,对抗执行,逃避债务。”副院长洪炎分析。
  “假官司”频频发生,一般具有4个特征
  天心区法院防治虚假诉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戎群介绍,“假讨债”、“假离婚”、“假倒闭”等虚假诉讼频发,虽然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但是一般都具有4大特征。
  首先是形式要件合法性。一般情况下,虚假诉讼与正常诉讼形式要件趋同。其次是当事人关系特殊性。行为人为了防止意外,便于获取非法利益,选择合作的对象往往是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三是抗辩程度弱化性。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后,没有通过抗辩获取最大利益的必要,一般不会存在实质对抗。四是诉讼程序简便性。行为人为及时取得特定诉讼结果,一般会争取程序简化。
  副院长文彩谈到,虚假诉讼在审理时往往特别“顺利”,案件当事人或者对案情全部承认或者干脆不参与庭审,或者双方在短时间内就主动要求法院“调解结案”。即使开庭,当事人也一般自己不出庭,往往委托律师出庭。
  “这些看似顺利的‘调解’,其实就是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立案前商量好的,只不过想通过法院的审判或调解将其合法化。”民一庭庭长赵静说,许多办案法官都希望案件能调解结案,这样既能达到原被告双方满意的效果,又能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这种心理,往往被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所利用。
  审监庭庭长唐吉娜认为,虚假诉讼在一些领域中频繁发生,如民间借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建设工程项目部涉及的债权债务案件等。“它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诉讼标的金额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数千万元,触目惊心,而且很多是以申请支付令或者申请执行调解文书出现的。”
  为什么要选择支付令和调解文书这种形式呢?天心区法院副院长彭丽群解释:“支付令的立法设计存在瑕疵。这种不需经过开庭审理的快捷程序,只要债务方对债务没有异议,支付令即生效,当事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她认为,这给合谋侵吞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而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法院对白纸欠条等原因形成的支付令申请必须高度警觉。民二庭庭长陈铁军分析到,一些当事人为逃废债务或转移、稀释财产,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白纸欠条或假借转账,虚设债权债务,再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调解,目的是使不法行为“合法化”。
  引发虚假诉讼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诚信系统不完善。法院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获知当事人关联案件信息与诉讼信息。如孙某与周某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孙某于2010年向天心区法院起诉周某,但此前两人曾于2009年在海南省海口市某基层法院进行了诉讼,且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孙某又于2010年向海口中院提起申诉并进入再审程序,但孙某向天心区法院申请立案时隐瞒了这一诉讼信息,并且提供了不真实的被告地址,致使法院无法真正向周某进行文书送达,因而在随后的缺席判决中,支持了孙某主张。今年5月,天心区法院发现该案上述情况,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期间,该案中止原判决执行。
  “对虚假诉讼惩处力度不够,也是导致虚假诉讼频发的重要原因。”法学界人士谈到,对构成犯罪的,刑法没有虚假诉讼罪单独罪名,都是以手段论罪,而不以目的论罪。虽然有的地方也在探索,如将虚假诉讼以诈骗罪论处,但目前法官断案必须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业界人士建议,如果能从立法或司法理念方面防止虚假法人债务,价值很大。
  设置“三关”,“天心模式”能否截住“假官司”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静认为,虚假诉讼的危害甚至超过了案件本身,如不法损害他人利益,不当加重他人负担;干扰、妨害审判秩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动摇、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危害司法公信;摧毁社会诚信,助推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
  今年以来,天心区为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进行了有益探索,将防治虚假诉讼作为“法治天心”建设的重要抓手,启动“弘扬诚信,防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出台《关于防治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力图设置“三关”,截住“假官司”。
  “法院党组要求全院法官做到在立案阶段堵得住假官司,审判阶段能识别假官司、惩治打假官司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执行阶段不让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的虚假支付令、虚假调解、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文书‘变现’,我们试图用这‘三关’截住‘假官司’。” 执行局副局长周飞跃介绍。
  如肖某向法院起诉湖南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450万元一案,肖某向法院仅提交借款协议和对方的收款收据,没有银行转账凭证。同时还提交了用以证明出借款项来源的某银行白纸贷款证明。法院原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认”,在庭审中未对涉债资金的来龙去脉作进一步的实质审查,便支持了肖某的诉讼请求。在今年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该银行贷款证明内容真实性存疑,遂依据防治虚假诉讼的试行意见规定,核查得知该银行证明系伪造。目前,该案已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原判,进行再审。据分析,该案有可能是双方恶意串通而为。
  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认为,不能因为虚假诉讼形成的原因复杂而不敢作为,法律、法院和法官决不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当“枪使”,为不法利益充当工具。在法院这个重要环节,只要法官调整司法理念,秉持正义、诚信和良知,对支付令、调解申请、仲裁文书、公证文书等虚假诉讼易发形式提高警觉,尤其是在涉及项目工程借款和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大额现金交易和白纸条据不能简单地依据所谓“自认规则”作司法确认,而是要睁开“慧眼”,更多地进行实质审查,才能有效地识别和防治虚假诉讼。
  据调查,目前天心区法院发现和查处的虚假诉讼,背后都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策划或参与。很多当事人并不熟悉全部司法程序,而一些不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见利忘义,违背职业道德,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策划虚假诉讼。据业内人士透露,前几年一些人为规避经济适用房国家政策虚设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过户,在长沙就形成了一个产业链,少数律师为牟利进行“一条龙”服务。因此,“官司打假”单靠法院一家担当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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