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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维权] 超市购莲子带俩公证员 消费者打假获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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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908 | 回复0 | 2014-2-26 12: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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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过带着公证员到超市购物的吗?张智就在两名公证员的陪同下在超市购买了170元的莲子,然后他将莲子送到质监部门进行检测,最终获得了超市的10倍赔偿。当然3500元的公证费和检测费超市也得埋单。

  消费者 莲子不合格要求10倍赔偿

  2009年底,张智在本市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一袋华海牌莲子,食用后感觉有异味,他决定做一回打假人。张智来到公证处要求对其购物行为及送检行为进行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张智购买了10袋莲子,并开具了发票,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莲子送到了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这种莲子中含有氧化氢及过氧化苯甲酰,而根据生产、销售食用莲子的执行安全标准是,“不得检出”。于是,张智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工商部门立即对该超市这个品牌的莲子进行了查处,并责令该产品下架停止销售。

  “根据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超市卖不合格的食品就得进行10倍赔偿。”随后,张智便依据公证书、购物发票及鉴定结论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超市退回货款170元,并赔偿10倍,即1700元;判令超市赔偿公证费3000元、检测费500元。

  超市 二次购买不是真正消费者

  出售莲子的超市当庭辩解说,张智购买的商品确实是在他们超市销售的,但是在送检的过程中是否经过二次加工不得而知,同时他们认为张智并没有因为该莲子造成身体的实际损害,而且张智购买大量莲子后主张10倍赔偿,认为他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所以不同意张智的诉讼请求。

  法院 超市违法理应10倍赔偿

  天津河东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张智二次购物及送检事实。张智与超市是买卖合同关系,张智从超市购物,超市应提供合格商品,但超市提供的莲子并不合格。张智请求退还货款并主张10倍的赔偿,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判决超市退还张智货款170元,并赔偿张智10倍货款即1700元、公证费3000元、检测费500元,共计5370元。

  法官说法 熟知新法规 消费者重维权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消费者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主张赔偿,即“退一赔一”。普通消费者往往不愿意耗费过多的精力去寻求救济,特别是价格不高的产品,往往选择“自认倒霉”,起诉商家要求赔偿的案件非常少。对于商家来讲,即使有消费者反映或提起诉讼,由于很难举证证实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或者是能够证明有欺诈行为,且最高仅为双倍赔偿,所以很难引起商家的重视。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自该法实施以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增多。消费者一般持有购物小票或发票、所购物品向法院提起诉讼,像本案中将购物、送检行为予以公证的还是较为少见。可以看出,消费者已经熟知法律,掌握了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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