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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打假不点名”引发观念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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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28 | 回复0 | 2014-3-12 00: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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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前夕,衡阳市药监局、市质监局和市旅游局发布“年度打假维权十大案例”。细读报告文本,发现30个案例竟全都以“某”替代了制假者或侵权单位的名号。昨日,晨报头版头条报道《通篇“某”“某” 为谁遮羞》引发观念大交锋。
  市药监局、市质监局等职能部门回应认为“遮羞有理”,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的经营,呵护那些“首次犯错误的企业”。而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湖北代表委员、法律界专家学者以及读者网友则普遍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点名,否则就是行政执法不到位”。

  但令人奇怪的是,记者网上搜索发现,在已公布年度打假维权案例的11个省会城市中,只有4个城市点了违规违法企业的名。看来以“某”代名很有市场,几乎成了行规。

  ▲三局回应

  市药监局: 打假不点名是多年惯例

  ▲各方观点

  市药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范绪渊昨日回应晨报报道,他说,第一,市药监局每年公布十大打假维权案例,按惯例都是用“某”代替,今年也不例外。第二,被处罚人已进行了整改,考虑到企业还要继续经营,所以没有公布具体名称。第三,有些案子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不便公开。

  范绪渊还说,对于和案子有利害关系的市民,如想避免到案例中提到的医院就诊,欢迎到市药监局查询或询问,带身份证即可,市药监局的地址是汉口青年路8号,工作人员将积极提供帮助。 (记者杨枫)

  律师弓跃峰、曾祥林: 依法规应公开涉案单位

  武汉市十佳律师、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弓跃峰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涉及处罚对象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可以不予公开,但涉及到食品、药监等公共安全的,应该公开。在市质监局发布的部分维权案中包括“无证生产调味料”、“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冒白酒案”、“滥用食品添加剂”三个案例,根据《刑法》143条规定,这些均涉嫌违反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并告知公众。

  武汉市律协理事、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祥林认为:三部门公布的维权案例中使用“某某”,有损公众的利益,不利于受处罚企业提高行业水平。同时,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就应当主动公开信息。

  市质监局: 对首次“犯事”企业不轻易曝光

  昨日,市质监局回应说,对于首次“犯事”且整改到位的企业,不会轻易公开其名称。

  市质监局质量监督处处长徐涛说,质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会发现一些厂家有违规情况,但一旦曝光,对企业影响比较大,质监部门对此很慎重。

  记者在网上查到,2008年3月公布的武汉市质监2007年十大打假维权案例全部点名;2009年3月公布的2008年十大案例中只有6个点了名;而前日公布的2009年十大案例却无一例点名。对此变化徐涛解释,去年金融危机对企业冲击很大,对于违法违规企业,要处罚并监督其改正,出于保护企业的考虑,此次没有向大众公布。(见习记者李婷)

  “不仅应该主动公开点名,还应公开清楚,否则就是行政执法不到位。”昨日,行政法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芬看过晨报报道后表示“很震惊”。

  胡芬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禁止公开的只有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30个违法案例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又都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毫无疑问都应该公开。像“违法翻新油气钢瓶”这类质监案件,事关产品质量,不仅应公开伪劣产品,还应公开生产单位。

  行政法专家: 30个案例都应公开点名

  市旅游局: 定期公布旅游业红黑榜

  昨日,市旅游局回应报道,称其发布的“旅游维权十大案例”是针对游客发出的消费提醒。“十大案例”均是游客投诉较多案例,监管部门通报本意是希望引起游客注意,也希望通过此举给其他违规企业一个警示,希望他们能主动及时停止类似侵权行为。

  自2007年起,市旅游监管部门会在每季度末实名公布当季度处罚企业名单,本月内将公布虎年一季度处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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