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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职业打假人状告塑身鞋虚假宣传 索赔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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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213 | 回复0 | 2014-5-1 14: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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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被称为“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的王海起诉北京乐华金乔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乐华商业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在朝阳法院宣判。法院判决乐华商业公司为王海办理退货,退还王海货款399元,并赔偿王海399元。法院认为乐华商业公司无法证明涉案女装休闲鞋具备产品说明书中宣传的功效,故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朝阳法院法官表示,新消法出台后,在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也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王海399元买双塑身鞋
  2012年5月17日,王海在乐华商业公司经营的斯凯奇鞋专卖店,购买了斯凯奇品牌巧克力色女装休闲鞋一双,价款为399元,产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该鞋所附产品说明书标注如下内容:“塑身鞋的设计目的:减肥、巩固背部、令小腿和臀部肌肉更加结实、减少脂肪和调节大腿肌肉、改善心血管健康、改善姿势、减低膝盖和踝关节的压力”,“运作的原理:……只要你坚持穿塑身鞋,你的身体会适应这一新的步行方式,同时你会发现这款鞋子不但方便舒适,而且有助于增强心血管健康……塑身鞋对你的身体有积极的影响,经常穿着塑身鞋可以帮助提高睡眠质量,缓解压力。”
  以涉嫌虚假宣传告上法庭
  后王海以乐华商业公司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办理退货、按照鞋价款的一倍赔偿399元。
  在此案庭审时,王海称,他购买美国斯凯奇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士塑身鞋,单价399元,对方为他开具了发票。此外,经查,该鞋未经过相关药监部门审批,只是体育用品,不是保健品、保健用品,也不是医疗器械,无依据证实具有塑身、增强抵抗力等保健功能及减肥、加快血液循环、改善心血管健康、睡眠质量和缓解压力等治病作用,更无承诺改善姿势的效果,因此他认为对方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企业称王海知假买假
  乐华商业公司认为,从王海购鞋时间、购鞋目的看,他此前并不了解斯凯奇鞋的使用功能,而是看到新闻报道后才知悉了斯凯奇鞋的使用功能,但与此同时,他也知悉了斯凯奇鞋可能不存在“塑身”功能。王海显然已对斯凯奇鞋有了全面的了解后才作出的购买决定,因此,公司并未对其欺诈。
  法院判“退一赔一”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销售涉案斯凯奇女装休闲鞋时是否存在以虚假宣传的方式欺诈消费者之行为。
  乐华商业公司无法证明涉案女装休闲鞋具备产品说明书中宣传的功效,故乐华商业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
  乐华商业公司作为销售者出售涉案商品时,未将该商品是否具备产品说明书所宣传功效之真实情况告知王海,侵犯了王海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现王海要求办理退货、返还货款,并要求乐华商业公司按照商品价款的一倍赔偿之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朝阳法院判决乐华商业公司为王海办理退货,退还货款399元,并赔偿399元。
  对话
  王海 这是我的个人行为
  北青报记者随后采访王海,他对自己购买这款鞋子的过程不愿详谈,只是强调这次维权只是他的个人行为,与他的公司无关。
  记者:新消法和食品药品司法解释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赔偿,这对您有什么影响?
  王海:根据新的法律规定,以后我个人维权的事务会多一些,比如朝阳法院刚宣判的这个案子为例,这就是个人行为,不是我的公司行为。
  记者:如何看待目前的消费者维权状况?
  王海:新的法律实施之后,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因为不是所有的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都能拿到赔偿。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以消费者为导向,最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前这点我们做的不是很好,更多的是以企业为导向,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但现在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还有很大进步的空间。
  记者:消费者在维权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王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开始实施,消费者在维权时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比如保留商场、超市的购物小票和发票,一旦遇到纠纷,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观点
  给“知假买假”者定性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认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可能大幅度地催生职业打假人。
  一方面,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赔偿金额从过去的“退一赔一”提高到目前“退一赔三”,提高了打假的利润空间。
  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要普通消费者去调查并证明一件商品是不是假冒伪劣有不小的难度。但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在举证责任倒置,将由被告方也就是企业进行举证,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就解决了消费者鉴定难的问题,也大大降低了打假人的维权成本。
  康凯认为,鉴于目前假冒伪劣产品仍屡禁不止,而现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力量却非常有限,司法对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又难以区分,因此,确认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有助于更好地监督不良生产、销售商。
  此外,他认为,对职业打假人也要引入监督机制,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严厉的打假法制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相关资料
  王海被称为“打假英雄”、“中国打假第一人”,现任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12副假冒索尼耳机,然后径直向东城区工商局投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向隆福大厦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这让王海声名鹊起。同年,王海先生成为第一位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的获得者。
  声音
  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
  本案中的原告王海一直被称为“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职业打假人究竟属不属于消费者范畴?有一些人认为他们的目的在于赢利,因此存在道德问题。在大多数人的印象里,“知假买假”就是职业打假人的代名词。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有“知假买假”行为也不影响消费者进行维权。此外,今年3月15日起,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已经开始正式实施。多数业内人士预料,新法和司法解释的实施今后将催生更多的职业打假人。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程新文曾表示,知假买假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个人名义知假买假,另一种是以组织或者法人单位打假。实践中,有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知假买假,对此类纠纷,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以对方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组织或者法人单位因购买伪劣商品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因为组织或者法人单位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也属于消费者的范畴,“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实施时,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消费者存在争议,但现在绝大多数审判机关都认为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范畴。”(文/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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