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知假买假”早有争议,有人认为是为了净化市场和公共利益,个人获利无可厚非,有的人则认为这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来谋取个人私利。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统一了裁量标准,也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这一表态能不能将打击制假售假转化为“人民战争”,或会不会打开了“职业打假人”的潘多拉魔盒? 张涨:抽丝剥茧 一针见血 谭敏:至情至理 侃侃而谈 陈小雁:大胆假设 小心求证 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谭敏:知假买假不影响索赔的新规定,对于消费者维权是一个极大的利好。“知假买假”不影响索赔的背后潜在之意,只要是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权益就能优先得到保障,这种优先消费者的制度设计是真正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打破了厂家与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对称等造成的消费者相对弱势的不平等的旧格局,对市场中三个主体间的关系是一种纠偏,值得称道。 张涨:我想守法企业也会欢迎“知假买假”可索赔这一观念。对于企业竞争来说,制假售假就是因为可以节省成本而有利可图,而守法企业则要在原材料和生产环节上把关,此消彼长,守法企业的成本就要大得多。然而一旦肯定知假买假也可索赔,让这些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乖乖遵守国家标准,违法的成本优势便不存在了。 而且,若有违法企业真的遭到货款十倍索赔,一旦索赔者众,违法企业和黑心商贩可能只能宣告破产退出市场,这对于净化市场也是件好事。 陈小雁:这对于执法部门也可以说是利好。更多民间力量投入打假行动是对执法力量的有力补充。长期以来,食品药品造假乱象多而杂,造假手段也层出不穷,仅靠执法部门定期抽查力有不逮,也助长了企业侥幸心理。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苏醒,民间打假力量的补充是常规监管外的强有力一击。企业时时处在全民监控状态下,制假售假无处藏身。有些职业打假者甚至还有成熟的运营模式,通过专业取证及维权手段,有的放矢,效率更高。可见,行政监管与民间打假联动,售假制假的监管将不留死角。 存在“乱打”风险 谭敏: “知假买假”虽然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但目前看来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规定》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于什么是购买者,仍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这在实践上可能造成各地法院对于类似事件的判决不一。 此前“知假买假”这种为了索赔而非真实消费的购买,其购买人能不能称为消费者,适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直存在极大的争议。这个问题不厘清,“知假买假”者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保障自身权益也未可知。本次司法解释只是用一个比较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在适用法律上,留下的自由裁量空间还是较大。 张涨:此外,还可能带来道德上的危机。适用法律虽有争议,但法律规定要对制假售假者实施惩罚性赔偿却是确定的,买到假货的消费者通常可以要求索赔十倍货款的金额。既然有不小的利润空间,一些人看到有利可图,便将“知假买假”作为发财手段。本来,打假是为了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但若将打假这一行为建立在谋取私利的出发点之上,打假的正当性就有了争议。 此前社会上已经诞生出“职业打假人”这一新行当,一旦“知假买假”的合法性得到肯定,会不会引致更多人成为“职业打假人”呢? 陈小雁:另一方面,为民间打假重开“绿灯”,可能助长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眼下制假售假成为众矢之的,哪个企业若被举报,则很可能迅速“抢头条”。如果黑心企业钻营“钓鱼式打假”攻击竞争对手,哪怕最后受伤企业沉冤得雪,这种误伤在舆论发酵、众口铄金的当下,可能重挫企业信誉。青岛工商局就曾处理过类似案例。该局收到打假举报信称青岛一文化用品公司从韩国走私大批产品销往国内各地,并假冒韩国注册商标生产韩国名牌文化用品,谣言导致原本声誉良好的该公司顿时与走私、造假联系在了一起,令该企业经营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 避免好经歪念 谭敏:从现有新闻中的信息来看,对“知假买假”适用法律上似乎还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应及早明确。要让《规定》在实践中真正成为消费者的保护伞,必须不纠缠于购买者的身份和主观意图,不是以造假贩假造成的客观结果,而是以造假贩假的行为本身作为索赔的判决标准,这样才能真正让消费者的腰杆硬起来。 张涨:对于滥用知假买假的个人和机构也应该加以处理。尤其是介入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的,打假行为虽然应该支持,但这种“黑吃黑”行为却应该惩罚,从两方面来衡量打假行为,并不会产生矛盾。尤其是本没有买到假货,却以“知假买假”作为敲诈企业的尚方宝剑的,更应该加大处罚力度。这样的行为并非“知假买假”,而是欺诈。否则,经是好经,但被有些人念坏了也很有可能。 陈小雁: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还需从整体上正本清源。首先,设立制假售假的动态黑名单,及时对不良企业进行公示,以儆效尤。比如德国就在闹市开设假冒伪劣商品“博物馆”、“陈列馆”,把制假者的“大名”公布于天下。其次,还可加大对制假售假者的处罚力度,如美国《商标保护法》规定,故意从事商品与服务制假售假活动,重犯者将被处以最高10年入狱的刑事处罚和个人500万美元的罚款。与此同时,还须畅通正规维权渠道。由于售假制假取证难,手续繁琐,流程冗长,消费者往往习惯于“哑忍”。基于此,不妨借鉴澳大利亚经验,设立小额投诉法庭,迅速审结案件,调动民众维权的积极性,假冒伪劣自然无处遁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