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则案例,一位消费者在超市内购买食品,后发现包装袋的日期显示食品已经过了保质期。消费者认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要求超市返还购物款,并承担十倍罚则。超市一方认为,过期食品在架,是由于工作人员存在疏忽,未及时处理。后消费者将超市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显然,超市没有做到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其仍然放置于货架之后,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是正常销售商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关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见,行政部门有权对超市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超市是否应当承担十倍罚则?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于十倍罚则的运用,并不是这位消费者想的那么简单。
根据该条规定,十倍罚则的运用,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第二,如果是销售者一方,销售者还必须具备明知的主观要件。第三,应该有损害后果的存在。
具体到实务中,如果仅仅是过了保质期,是不能完全绝对判定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过期食品,是否不具体以上食品安全要求,需要进一步的认定。因此十倍罚则的承担,首先应该确定产品不具备以上安全标准。过期食品,如果没有其他进一步的检测证明,仅能认为其属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而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的食品。另外,十倍罚则的运用理应以损害存在为前提,因为十倍罚则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一般则以损害的发生为适用前提条件。
因此,对于这样情形的案例,不能一刀切的认为销售者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销售者,应该及时关注所销售食品质量,及时清理过期商品。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该仔细观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谨防买到过期变质食品。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账号
×
手机扫码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