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职业打假人购买了新疆葡萄干和金枣共30袋,后认为商品不合格要求超市十倍赔偿,一审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这起“知假买假”案在市一中院开庭二审。
去年7月27日,周先生在某超市购买新疆葡萄干20袋,合计351元;同日周先生在该超市又购买了新疆和田金枣10袋,合计1590元。购买后周先生发现上述产品的包装上均未标明质量等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对商品的包装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故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周先生拒绝调解。他承认了自己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其甚至在网上评出来的“北京职业打假人排行榜”上被列为“五星级职业打假人”。此案未当庭宣判。 根据今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假买假”行为受法律保护。从目前已经审结的官司来看,一些职业打假人要求十倍赔偿,并非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要视产品的具体情况来定,不是所有的十倍赔偿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承办此案的何杨彪法官称,这起案件中,未标注营养成分表不能说明这个食品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能说食品的标签上存在瑕疵。如果在没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并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就直接判赔十倍,这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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