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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打假] “星宇”买假打假 法院支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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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6464 | 回复11 | 2015-7-17 11: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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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高密市的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山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全国最大劳保手套生产企业,因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而被不法分子盯上。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其中一家销售假冒该公司手套的商家,位于即墨市小商品批发市场内,两地距离不足百公里。制假售假者的胆大妄为,可见一斑。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某、耿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依法拥有“星宇XINGYU”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手套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3万元。


  星宇公司邀请公证员现场公证锁定一销售假冒其手套的商家

  据了解,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是全国最大劳保手套生产企业,星宇公司为“星宇XINGYU”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不仅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且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就在星宇公司的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盯上。

  2014年3月中旬,一名客户向星宇公司举报,称在即墨市有大量假冒“星宇”牌手套。接到举报后,星宇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当即派工作人员到市场调查,发现确有销售假冒“星宇”牌手套的商家,位于即墨市小商品批发市场内的由于某、耿某夫妻二人经营的某劳保总店就是其中之一。同年3月27日,星宇公司的工作人员与高密市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张某来到该劳保总店,购买了一包手套,并对购买手套的现场进行了拍照密封(内有照片4张、收据1张)。

  星宇公司诉至法院打假维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同年6月23日,星宇公司以“于某、耿某在该市场批发销售假冒商品获利巨大,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于某、耿某停止销售假冒原告“星宇”商标的手套,并登报声明消除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5万元。同年6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于某、耿某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同年7月25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于某、耿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向法庭提交九项证据原、被告手套区别有四点

  庭审中,原告星宇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九项证据:其中,证据一、二、三、四为高密市公证处出具的四份连号公证书,其主要内容为星宇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山东省工商局颁发的著名商标证书及星宇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以此证明星宇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适格和其使用在手套上的“星宇XINGYU”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及其拥有商标为汉字星宇加拼音字母大写加图形,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套等;证据五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批复,其主要内容为星宇公司的商标“星宇XINGYU”为驰名商标;证据六为高密市公证处出具的第五份公证书和封存实物,其主要内容为在该处公证员李某、张某现场监督下,购买了被告于某、耿某的手套,并对购买手套的现场进行了拍照,其中照片4张,收据1张。同时,星宇公司提交了一副正品手套;证据七为星宇公司的一份鉴别书,其主要内容为原、被告手套的主要区别;证据八为星宇公司为本案花费公证费800元,并提交一份发票复印件;证据九为一份到即墨市工商局查询的个体登记信息查询表,载明耿某为个体工商户,及到高密市公安局查询的两被告户籍证明,证明二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经合议庭审查,被告于某、耿某出售的手套载明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相同,但货号不一样。原告的货号是L218,被告的货号为N528。经比对,原、被告手套的主要区别:一是被告出售的手套胶面皱纹形状粗糙不均匀,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表面发暗没有光泽;二是被告出售的手套胶面商标图案及文字印刷粗糙、模糊;三是被告出售的手套货号标注错误,将L218印为N528;四是被告出售的包装与原告产品不符,包装袋偏薄,质感很差,胶带封口粗糙。

  根据上述证据质证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浮出水面。

  焦点一:原告、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

  星宇公司依法拥有的“星宇XINGYU”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其商标权益,依法应予保护。现星宇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被告于某、耿某作为年满18岁的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为夫妻关系,为本案适格被告。

  焦点二:被告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虽然本案中公证机构异地公证程序上存在不足,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证书实体违法的情形。另外,公证书载明公证的过程连续、完整,公证员进行了全程、现场监督并进行详细记录。据此,法院认为,该公证书具有证明力,在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或者经相关部门撤销该公证书的情形下,法院依法采信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多份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原告的“星宇XINGYU”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均是在同一种商品即手套上使用。对原告的商标与被控侵权手套商标进行比对,加之二者商品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共同性,导致相关的消费公众容易造成被控侵权手套系原告的系列产品或关联产品的误认,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手套存在特定的联系,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依据法院庭审的比对结果和原告星宇公司提供的鉴别书,法院认定被告于某、耿某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星宇XINGYU”注册商标的手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两被告未到庭,应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权利的自动放弃。被告于某、耿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焦点三: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赔偿数额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于某、耿某侵权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被告于某、耿某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故应参照原告星宇公司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于某、耿某的销售规模、侵权恶意程度、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于某、耿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3万元。由于原告未证明被告于某、耿某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故原告请求被告于某、耿某登报消除影响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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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 | 2015-7-17 11: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撸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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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灵魂 | 2015-7-17 11: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顶起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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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的死人 | 2015-7-17 11: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位出租,有意请联系电话:1383838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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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儿 | 2015-7-17 13: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擦!我要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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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承诺 | 2015-7-17 13: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纯粹路过,没任何兴趣,仅仅是看在老用户份上回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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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淑女 | 2015-7-17 13: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呀,,,您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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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其自然 | 2015-7-17 15: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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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求 | 2015-7-17 15: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围观 沙发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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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 | 2015-7-17 16: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顶起出售广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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