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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

2023-11-16 15:4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68| 评论: 0

摘要: 内部举报人即俗称的“吹哨人”,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员工或者内部知情人。“吹哨人”最了解违法行为的内情,掌握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其举报最具有针对性,有利于获取关键案件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特别是 ...
 洋浦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洋浦经济开发区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市场监管局立足洋浦发展实际,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动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过反复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出台了《奖励办法》。那么,即将颁行的《奖励办法》有哪些亮点,举报奖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如何发展,记者就此采访了洋浦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科科长蒲喜壮。

一、厘清了举报奖励的范围

作为一项举报奖励制度首先必须确定举报奖励范围,即什么举报应该奖励,什么举报不应该奖励。蒲喜壮表示,《奖励办法》确定的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三项标准:一是举报对象标准,二是举报人标准,三是举报后处理标准。三个标准之间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举报奖励范围要件体系,缺一不可。

第一,举报对象标准。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属于奖励范围的举报对象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发现或掌握;

(三)举报的内容须经各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并结案、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举报人标准。《奖励办法》第四章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被侵权方、假冒伪劣商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对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已作奖励情形;

关于举报人标准,《奖励办法》采用的是肯定式概括规定和否定式列举的规定方式。一是肯定式概括规定。《奖励办法》规定的能够获得奖励的举报人限定为作为自然人的社会公众,实际上排除了作为组织形态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二是否定式列举。《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明确列举了五类人的举报不在奖励范围。

第三,举报后处理标准。包括经举报已经被行政处罚和虽未实施行政处罚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两种情形。

重大违法行为经举报后已被处理,仍有以下问题需要明确:一是重大违法行为经举报后已被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较重的处罚。从法理上说,这一行政处罚应当是最终生效的处罚。而如果这一行政处罚后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举报奖励应当也随之撤销。二是行政违法与犯罪之间存在交叉衔接关系,决定了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也存在交叉衔接关系。对于违法行为,有的情况下,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情况下,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再进行行政处罚。三是《奖励办法》仅规定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即可奖励,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司法机关最终并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行政执法部门也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不予奖励。

二、明确了举报、查处与奖励之间的因果关系

“《奖励办法》确定的举报、查处与奖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直接因果关系,即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行政执法部门掌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而启动查处程序,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才可获得奖励。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蒲喜壮介绍说。

同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还根据举报的违法线索与查证事实相符情况,以及举报人配合调查态度情况,分A、B、C类3个奖励等级标准。A类是所举报的违法线索与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并积极主动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按罚没金额的10%奖励,最低奖励3000元;B类是所举报的违法线索与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但不积极主动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按罚没金额的8%奖励,最低奖励1500元;C类是所举报的违法线索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且不积极主动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按罚没金额的5%奖励,最低奖励500元。如果举报有效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上述3个奖励等级标准给予奖励,但最低奖励A类6000元,B类3000元,C类1000元。单宗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奖励计算基准和奖励幅度符合实际

蒲喜壮告诉记者,关于奖励金额计算基准,财政部、原工商总局和原质检总局于2001年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六条,采用的是以“商品货值”作为奖励金额计算基数的方法。在执法实践中,这一方法时常产生两大问题:一是许多案件商品货值不易计算,二是有的案件中举报人认为的商品货值与执法部门认定的商品货值数额差距较大,产生分歧甚至导致诉讼。《奖励办法》将奖励金额计算基准从涉案货值调整为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等因素,以罚没款为计算基数,既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也便于执法办案人员计算和落实,更有利于奖励制度实施。采用这一计算基准后,《奖励办法》将案件区分为有罚没款的案件和无罚没款的案件: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A、B、C举报奖励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对于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3000元、1500元、500元。

四、完善了保护举报人机制

内部举报人即俗称的“吹哨人”,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员工或者内部知情人。“吹哨人”最了解违法行为的内情,掌握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其举报最具有针对性,有利于获取关键案件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企业内部知情人士能够尽早发现问题。蔳喜壮说道:“例如,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就是由于国家药监局接到了企业内部员工的举报,而发现了其中的重大违法问题。”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奖励办法》的上位法,三者共同构建了鼓励和保护内部举报人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一是承认内部举报人的举报资格;二是重奖内部举报人;三是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奖励办法》对违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作出系统、完善、符合实际的规定,具备了实施和执行的基础和前提。蔳喜壮表示,该办法对于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治理中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大违法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督促市场主体自律,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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