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商市监办[2022]138号)已于2022年10月21日发布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奖励办法》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动商丘经济高质量发展,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本政策。该《奖励办法》作为商丘市一项创新举措,将为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奖励方面提供更具有实操性的范例,起到示范作用。 二、《奖励办法》适用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知识产权案件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三、《奖励办法》奖励范围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奖励办法》举报途径 现场举报;“12315”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其它途径。 五、《奖励办法》奖励金额 依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并结合举报信息的贡献程度给予举报人奖励。属于重案要案的举报投诉奖励1000元,属于一般案件的举报投诉奖励500元。 六、《奖励办法》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奖励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