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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2013-5-26 21:17| 发布者: 卢云| 查看: 589| 评论: 0|原作者: 艾尔肯|来自: 中国工商报

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 ...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艾尔肯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现代法治体制要求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理念。《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具有两个构成要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在实践中,判断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及构成要件通常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行为的违法性。即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主观恶意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规定,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规定,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人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需要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索取“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

  3.《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合同领域还是侵权领域,或者二者都适用?这涉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的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权领域。《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产品责任领域的一般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产品责任领域的特殊规定。消费者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时的请求权基础是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适用竞合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作者简介:

  艾尔肯,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经济类院校经济法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参与《合同法》、《物权法》及《侵权责任法》等立法调研活动,主持教育部、司法部等多个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出版《医疗损害赔偿研究》等多部专著,发表30余篇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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