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规范举报奖励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或其委托人以及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五条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查获的货值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的,按货值2%给予奖励; (二)查获的货值在20万元以上的,20万元以下部分按货值2%给予奖励;20万元以上部分按货值1%给予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励在被举报案件办理结案后支付。每起案件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七条举报奖励按下列程序支付:(一)举报人自愿提出申请; (二)案件受理人将申请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到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奖励,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交付举报奖励时,至少应有一名执法人员在场见证。举报人、见证人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字后的收据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八条举报有功人员须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对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第十条实施举报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有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由财政部门专项核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直接从所处罚款中提留。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举报奖励申报、发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相关执法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奖励标准、分配事宜由相关执法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