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检举揭发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有效规范我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合法企业利益,促进我省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5号),现就质监部门对举报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进行奖励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以实物、书面材料、视听资料和符合规定要求的其他证据向质监部门举报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假冒伪劣等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的,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属实后,对举报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按照实际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奖金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进行奖励,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没有罚金的,按照每查实一起给予3000元的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质监部门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上述物质奖励,不适用于质监部门及其他部门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举报人应当在接到质监部门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质监部门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四、同一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质监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五、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六、接案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食品生产加工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局稽查局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违法生产加工食品举报电话:0311-12365。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