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我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的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且举报情报经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行举报登记制度。职能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受理制假售假案件举报的机构和电话,设置《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案件举报登记簿》,按照第四条规定的举报范围,对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联系方式、举报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据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按不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金发放,应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员根据第六、七条规定的等级及标准提出奖励意见,经办案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局领导或逐级上报有权审批的局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举报奖励金的领取由案件承办人员以确定可以送达的方式通知举报人本人,告知其应于自通知之日起在规定的3个月时限内向办案机关举报案件受理人领取《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奖励金领取通知书》,并凭领取奖励密码和通知书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领取手续。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按顺序号编定领取奖励金密码,在受理举报件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领取《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案件奖励金领取通知书》时,应当在通知书上印压指模。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第十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印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举报情况登记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奖励金发放审批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案件奖励金领取通知书》等格式文书,对上述文书及有关资料专项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举报案件时,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举报件受理人与举报人保持单线联系,知情人不得向外透露举报人身份或其他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