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发言人:高崇吉(山东冠县质监局) 观 点
如果不是那些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知假造假、知假售假,职业打假人哪来的机会知假买假呢?
职业打假人可以很好地弥补政府工作人员和消费者在信息不畅、消息不灵等方面的不足,推动和促进国家公权力法律职能的发挥。
职业打假人已不是什么新鲜词,但各界对其看法却褒贬不一。有的不认同职业打假,甚至指责他们敲诈勒索;有的支持职业打假人,称赞他们为市场“清道夫”。究其原因,这些职业打假人以打假养打假,没有一个法律认可的专业身份,名不正、言不顺。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层面给这些为“打假正义事业”而战的民间勇士们正名,让他们成为行政打假的有益补充。
目前,不认可职业打假人的观点,主要是源于其“知假买假”与“消费者”身份的矛盾。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带有明显私利性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该受到《消法》保护。
但反过来想,如果不是那些不法分子知假造假、知假售假,职业打假人哪来的机会知假买假呢?知假买假本身就是打假,符合大众朴素的打假意愿,无论其主观目的如何,都在客观上有助于遏制假货猖獗,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只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没有背离《消法》的立法宗旨,我们就不能因为知假买假和索赔而不用《消法》保护其合法利益,也不能因为职业打假的功利性而忽视了其公益性。当然,假若职业打假人超出了法律界限,也是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
另外,从实际工作出发,政府工作人员受身份的限制,无法深入某行业了解其“潜规则”,也不便于乔装改扮深入企业内部打探某些消息,普通消费者也不可能全面了解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有关信息。职业打假人可以很好地弥补政府工作人员和消费者在信息不畅、消息不灵等方面的不足,推动和促进国家公权力法律职能的发挥。 为此,我建议,国家应从法律层面为职业打假人正名,将民间打假尽快立法,纳入法制轨道和监管范畴;探索尝试实行执业资格证制度,让职业打假人有一个法律认可的专业身份;鼓励民间成立打假公司,从经营范围、从业人员素质能力等方面设立准入门槛,规范职业打假的相关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