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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需要这样的“啄木鸟”

2014-2-13 22: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311| 评论: 0

摘要: “啄木鸟”多了,危害市场的蛀虫就少了,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天下无欺的放心消费环境就逐渐建立起来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四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南京孙银山“买假索赔”案,最为引人关注。 

    2012年5月1日,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香肠15包,其中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孙银山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给出“法官提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事实上,最高法发布该案例是与不久前其发布、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呼应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很显然,最新的司法解释加上指导性案例的佐证,让20多年来知假买假消费者是否是消费者的争议一锤定音。法律界普遍认为,还原疑假买假、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司法理念,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对于食品行业与药品行业之外的其他消费领域具有不可逆转的普适价值,并对创新社会治理、惩戒失信行为、优化市场秩序、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具有标杆意义。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就消费者疑假买假打假的合法性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撰文称,可以预言,由于法律身份的确认及惩罚性赔偿力度的加大,将来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加入疑假买假打假甚至知假买假打假的行列。这是值得期待的事。要知道,这些惩罚性赔偿请求人不是刁民和讼棍,而是法治社会中睿智理性的新公民,是受害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假冒商品的啄木鸟,是失信者的克星,是违法者的天敌,是执法机关的得力助手,法院要满腔热忱地予以鼓励与支持。 

    “啄木鸟”这个比喻很恰当,而我们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的“啄木鸟”。事实上,现在更多充当这一角色的,是我们习惯于称其为“职业打假人”的人。由于以前职业打假人的消费主体身份一直遭到质疑,出现很多职业打假人常常躲到幕后,而把一般消费者推到台前的消费维权案件,或者一般消费者当原告,职业打假人充当代理人的案件。以职业打假人身份来阻止职业打假,实际上并不能真正阻止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维权或者作为一种索赔手段。有人认为,疑假买假打假现象是以毒攻毒。现在看来,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因为,疑假买假者索赔成功的自益与公益是一致的,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假售假者的自益与公益相互冲突,会破坏诚信秩序。 

    当然,任何“啄木鸟”(不管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其所实施的打假行为只能是民事行为,行使的权利只能是民事权利。因此,“打假”一词并不意味着疑假买假者享有行政处罚权,而强调遏制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效果,而这种社会效果是包括专门打假机关、合法经营商家、消费者、打假商事主体、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力量团结奋斗的结果。 

    “啄木鸟”多了,危害市场的蛀虫就少了,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天下无欺的放心消费环境就逐渐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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