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及其团队向工商机关申诉、举报各类消费维权事项的情况不断出现。由于各地办理此类申诉、举报事项的方式、适用依据、办理程序等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工商机关面临的行政复议风险大幅增加,申请人以未在法定期限得到被申请人对申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答复为由,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进而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通过座谈、电话约谈和实地调阅案卷等形式,开展了调研工作。 一、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特点 一是由个人行为逐步发展为公司化、规模化行为。目前,北京、广东、江苏、四川等地的职业打假人多数成立了打假公司,制定了明确的内部分工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是对工商机关处理申诉和举报行为的程序比较熟悉,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应用能力。工商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处理决定后,其往往能在第一时间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 三是多数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目的和动机是追逐私利。不少职业打假人发现经营者违法时,直接与商家或经营者谈判,高价索赔。在商家不能满足其赔偿要求时才会以消费者、举报人身份向工商机关申诉、举报,以此达到强迫经营者支持其索赔要求的目的。 四是就同类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多地的申诉、举报,进而“批量化”申请行政复议。 二、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基本流程 1.提出申诉、举报事项 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涉嫌违法商品,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对申诉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诉人;以一般举报人身份向工商机关举报涉嫌违法事实,要求对涉嫌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同时要求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2.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被申请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工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为由,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或以被申请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第五十八条“工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为由,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 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复议案件审理进程 复议案件审理期间,此类申请人往往不愿与复议机关取得联系,部分申请人甚至刻意回避,转而通过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要求复议机关公开复议案件的审理进程。另外,也有部分职业打假人为实现其申诉、举报目的,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工商机关主动公开内部纪律规定,以此向工商机关施加压力。 三、各地工商机关的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江苏省工商局通过总结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总体情况,认真分析了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的特点,明确提出“首重程序、次重实体、全面救济”的总体应对原则,在全省工商系统印发了职业打假人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通告,促使系统干部增强了提高业务水平的紧迫感。 2.规范办理申诉、举报事项的工作程序,完善相关机制 广东省工商局和四川省工商局先后制定了《关于规范处理申诉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申诉、举报案件的处理,作出了严格的时限和程序规定。同时,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明确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可提请召开案件会商会,由法制机构召集各职能机构就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讨论。法制机构对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案件实行全程监督,督促承办机构就承办案件的相关答复及时进行书式备案并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履行法定职责。 3.加强对举报、申诉受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四川省工商局针对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的特点,专门召开业务培训会,明确了信访、申诉、举报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强调针对多个诉求必须使用相应程序全面答复,答复内容要兼顾程序和实体,避免出现行政不作为的复议和诉讼。 4.积极沟通、协调,获得合法支持 在申诉、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主动与职业打假人沟通,弄清其真实诉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及时与各地法制办、人民法院等单位进行必要沟通、协调。同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的沟通,及时反馈履职中的难点问题,争取地方政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四、对于妥善办理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工作的几点建议 1.树立理性应对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申请的意识 应理性看待职业打假人针对工商机关办理申诉、举报事项的工作程序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目前,确实存在个别工商机关未依照《工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或《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的情形。申请人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瑕疵,希望通过程序问题促成其真正关注的实体问题予以解决。在办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时,工商机关应将职业打假人与其他行政复议申请人一视同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申请人复议范围的有关要求,依法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对于在受理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2.做好申请人身份甄别,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申请人有实质消费行为,属于消费者的情形,复议机关应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按照《工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诉作出处理。对于申请人未产生实质消费行为,属于一般举报人的情形,复议机关应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按照《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举报事项作为案件来源处理,即在七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告知举报人;予以立案的,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另外,要着重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投)诉、举报书面材料,从中确定申请人的实体诉求;对于同时含有申诉和举报事项的,被申请人应依照《工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办理。 3.结合法治工商建设,协调相关业务机构,进一步规范申诉、举报办理程序 复议机关在受理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同时,要注重分析此类案件中反映的共性问题,积极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制定解决方案,力求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复议机关应通过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形式,建议相关业务机构按照各自分工,严格履行申诉、举报事项的登记、审核、受理、分流、移交及信息反馈、归档等工作职责,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不按法定期限和程序作为的现象发生。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制培训,及时收集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案例指导的方式,指导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要积极会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信访、信息公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办理申诉、举报事项的具体工作流程。 4.依法办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的规定,已经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因此,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及了解案情,如其提出上述申请,应告知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 韩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