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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打假] 南通法院对“恶意维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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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6456 | 回复0 | 2022-8-6 23: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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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购买的日本威士忌产自核辐射地区仍然购买,“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十倍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时表明立场:仅支持退还货款请求,驳回十倍价款赔偿请求。并将该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今年2月,崇川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购买“问题”威士忌引诉讼

  2021年3月,广州青年何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酒吧购买了一瓶价格5500元的宫城峡十年威士忌酒,一瓶价格2000元的竹鹤威士忌酒,共计7500元。其所购宫城峡十年、竹鹤威士忌酒瓶标签印刷的字体为日文,均无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

  何某称宫城峡十年威士忌酒和竹鹤威士忌酒无中文标签,标签的日文显示是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东京都,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规定禁止从日本东京都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该酒吧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行政规定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何某于2021年11月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酒吧“退一赔十”。

  审理发现竟是“知假买假”

  崇川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近年来,何某以商家出售的日本酒没有中文标识或来自核辐射地区为由,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等地提起索赔的案件达200件以上,均是要求商家退回价款并按价款十倍赔偿。

  鉴于何某在全国多次以类似情况提起“退一赔十”诉讼,承办法官认为何某在本案中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以牟取高额赔偿利益的逐利意图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亦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故一审判决支持何某退还货款请求,驳回其十倍价款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司法、行政携手护食品安全

  在审理本案时,崇川法院发现该酒吧销售的威士忌并非通过正规渠道进口,且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列明的禁止地区,违反了我国食品进口的检验检疫禁令,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而南通地区日料店、酒吧众多,可能还存在类似情况,事关老百姓食品安全,故立即向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该线索。随后,南通市监局对该酒吧立案调查,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食品的专项检查,对经营日本进口食品、酒品的数百家餐厅、酒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3个,责令整改2家,立案查处1件。

  “司法与行政的互动携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食品安全方面能发挥1+1>2的效果”。崇川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俊介绍,在狠抓执法办案的同时,该院积极探索延伸审判职能,在社会治理薄弱环节靶向发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幸福生活作出积极贡献。

  法官说法: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吴陈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该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而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根据何某多次以消费者维权名义进行诉讼的检索材料,以及何某同时就其他商品的类似问题向本院起诉“退一赔十”,可见,何某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其利用法律规定以谋取高额赔偿利益的逐利意图明显。

  综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何某在明知案涉日本酒无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的情况下而购买,其以获取惩罚性赔偿为牟利目的的购买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法定范围不符,亦与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及立法精神相违背。故何某要求酒吧支付其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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