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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义乌某超市打假 退一赔十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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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745 | 回复0 | 2013-6-19 12: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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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广西南丹县芒场镇的职业打假人郁某,因在义乌某超市购买问题食品向商家索赔,商家以郁某是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偿。历时一个多星期的索赔纠纷,最终经工商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商家能否以职业打假人牟利为由拒绝赔偿问题,也因此有了更明确的说法。

    “啄木鸟”逛超市挑刺
    5月14日下午,郁某来到义乌市丹溪路的某大型超市找问题食品。不到半个小时,郁某就找到了三包问题红枣。这三包红枣每包重量为1000克,价格每包为115元,生产日期为2013年2月15日,保质期为12个月。红枣虽然没有超过保质期,但在每包红枣的里面,肉眼都可以看出有两三个红枣出现了霉变长毛的现象。接着,郁某又在超市逛了一个多小时,一口气购买了因食品标签标注存在问题的枇杷罐头7瓶,每瓶价格为9.83元,青山蜜枣一包价格为11.90元,山地小菜一包,价格为2.90元。
    郁某购买到这些问题食品后,先后分三次在超市收银台付清货款,然后直接找到超市负责人,当场表明自己是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与超市负责人交涉,要求超市对其所购的问题食品,以退一赔十的标准予以赔偿。

    超市拒赔,交涉无果
    超市一名毛姓经理在听取郁某的介绍和诉求后,作出了三点答复:关于红枣霉变的问题,实际上郁某所购的三包红枣,每个大包的里面还有将近40个小包,每个小包中装有8到10个红枣,即使每个小包中有出现霉变的红枣,只要将出现霉变的小包取掉,就根本不影响食用;枇杷罐头、青山蜜枣、山地小菜,虽然存在未标注营养成分标签问题,但这三样食品一不过期,二不变质,赔偿的依据从何而来;郁某不是一般的普通消费者,而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职业打假人,是以营利为目的、故意到超市找问题食品索赔。“这种行为,我们超市是绝对不会同意赔偿的。”
    当晚,郁某和超市毛经理交涉了两个多小时,毫无结果。

    退一赔十,职业打假人要价3500元
    因在超市索赔无果,郁某将申诉举报信送到了义乌市工商局稠城工商所,向工商部门提出了维权申诉。郁某在申诉信中指出:未标注食品营养成份标签和红枣霉变均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一赔十。因此,超市除退还购物款外,还应赔偿其3500元。
    稠城工商所接到郁某的申诉举报信后,经过详细的核实调查,接着召集了双方展开调解。超市毛经理认为,申诉人郁某不是一般的普通消费者,而是以营利为目的,故意到超市找问题食品索赔的职业打假人,而且在义乌市城区多家超市找问题食品索赔,“他打假的动机和打假的行为令人怀疑”。其次,毛经理介绍,红枣大包里面的包装出现霉变问题,是超市新招员工对工作不熟悉没及时理货造成的,“出现这样的疏忽,根本不是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更不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另外,枇杷罐头、青山蜜枣、山地小菜没标注食品营养成分标签问题,超市立即与生产厂家联系,会尽快纠正这一过失。
    “由于超市存在过错,超市愿意全额退还郁某的购买款。如果他一定要超市赔偿3500元,那么可以诉诸法律。”
    最后,由于在赔偿标准、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工商部门:商家赔偿,应当的
    工商工作人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的食品。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市作为经营食品类的企业法人,应当明知销售霉变食品的危害性,并且有义务避免霉变红枣的上架销售,而超市以新招员工对食品调整、更换等工作不熟悉,没有及时发现为由,为销售霉变食品开脱责任,这是极其错误的。虽然红枣大包装里面还有小包装袋,出现霉变的红枣可以取掉,但这更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
    其次是枇杷罐头、蜜枣、小菜经过核实查看,确实只有配料表,没有标注营养成分标签,违反了国家卫生部颁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标签》(GB28050-2011)的有关规定,超市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另外,超市以郁某以营利为目的,故意找问题食品索赔的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其赔偿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基本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并非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动机和打假行为,只要职业打假人没有将所购买的商品再进行转让和出售,就应当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近日,超市毛经理和郁某经过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超市一次性赔偿郁某人民币1400元,郁某购买的价值428.60元的商品全部退还超市。

    不少市民支持“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在金华频频现身,近几年更是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去年金华市12365质监热线共受理举报131件(不含义乌),其中职业打假人举报的案件有85件,占64.8%。市质监局监督稽查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在2010年,职业打假人举报数还只有30多件。申诉举报问题最多的是产品外包装标注不规范以及非法添加食品原料等。
    市工商局消保分局负责人介绍,目前金华确实活跃着不少职业举报人。“我们的态度比较明确,他们属于消费者,不管职业打假人是否知假买假,只要货是假的,就应当依照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予以保护。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一方面净化了市场,促进消费者消费觉悟的觉醒,通过他们的监督、举报,还为我们行政部门的工作起到补充和积极的作用。”该负责人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并能从生产者经营者处获得赔偿,可以加大对生产者经营者的制裁力度,增加他们的违法成本,迫使他们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得不偿失,同时可以提高人们打假积极性,客观上兼顾了社会道义和自身发展。但若职业打假人不择手段、故意制造事端激化矛盾,则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
    记者随机采访了12名市民,多数人支持职业打假人放手打假。“我会支持,因为他们的行为能净化市场环境,也让我们提高了打假意识。”有市民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要对打击犯罪有利,对净化社会秩序有利,对广大消费者有利,就应该旗帜鲜明支持“职业打假人”打假,“直到他们无假可打而失业为止”。
    有业内人士认为,“职业打假人”在获得自身收入的同时也让群众受益,从道德层面讲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于一些出于公益动机对售假行为进行举报的,应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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