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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 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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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775 | 回复0 | 2013-6-19 22: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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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职业打假人在本报座谈。
     职业打假,对制假、售假的商家有震慑作用。但是,有的职业打假人也将自己推向法律底线之外。这就让人产生质疑,职业打假人究竟是正义的化身,还是冲动的魔鬼?
  现象
  职业打假人起诉在不同法院遭遇不同
  据来自渝中区法院的数据称,从去年3·15至今,该院受理的消费维权官司大约30起。这当中,普通消费者起诉的只有一两起,其余案件都是职业打假人起诉的。在这些官司中,胜诉比例较大。而在我市及外地部分法院,职业打假人起诉索赔却没有得到主张,理由是他们不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
  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
  主持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算不算消费者?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该不该支持起诉索赔?
  叶光:职业打假人购买产品时,只是判断、怀疑有假,只有权威机构才能鉴定有假。所以并不叫知假买假。因职业打假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识别假冒伪劣的能力比一般消费者强,所以大多能够索赔成功。但也有看走眼的时候,这时他们就只能自己消费。
  汪志国:如果职业打假人不被认定为消费者的话,那种维权意识强而经常索赔的消费者就面临不被认定为消费者的后果。从另一角度讲,职业打假人如果丧失消费者身份,就与消法的立法本意产生冲突。如果法院仅从索赔角度认定打假人不具有生活消费目的,就过于牵强。
  阳联明:知假买假应当算消费者。如果不算的话,制假售假商家就不算经营者了,那怎么来打击?
  如果没有职业打假人会怎样
  主持人:叶光作为我国第一代职业打假人,是否了解我国职业打假的现状?如果没有职业打假人,这个市场会怎样?
  叶光:我国打假刚起步时,媒体有北王海南叶光的说法。我国目前最活跃的职业打假人有七八十人,长期活跃在重庆打假的有三五人,另有一些外地流动职业打假人有时也来重庆打假。
  现在制假,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而商家也不是说赔就赔的,纯粹靠打假索赔求生比较艰难。如果没有职业打假人,对市场的净化和规范的时间上,肯定要滞后。
  初云鄂:有的受害消费者放弃索赔,是因为他们觉得维权成本过高。而职业打假人正好填补普通消费维权的缺位,并让售假商家作出惩罚性赔偿。
  阳联明:如果没有职业打假人,将会假货泛滥,市场萎缩,消费者无宁日。
  现象
  职业打假人屡屡被判敲诈勒索罪
  2011年12月15日,我市首例职业打假人黄某在万州一审被判敲诈勒索。黄某的做法,是向刊播涉嫌违法广告的电视台索取资金。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以打假名义,利用播放违法广告的电视台害怕被查处心理,以所谓举报对其恐吓,迫使交出钱财。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对其判刑7年。
  2003年,山东臧家平在打假中,被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敲诈勒索成立。他成为我国职业打假获刑的第一人。之后,广东、天津、上海等地,纷纷出现职业打假人获刑事件。
  职业打假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持人:职业打假人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如果方法不当,就会从正义化身沦落为冲动的魔鬼。那么职业打假中罪与非罪如何来界定?如何把握这个度?
  汪志国:职业打假过程中,从合法到非法只是一步之差。如果打假人购买到假货,对商家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一旦索赔成功就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打假人购买假货后,通过合法渠道维权索赔,哪怕提出数十倍索赔,也是合法权利。
  阳联明:职业打假人通过打假赚钱无可厚非,但也不能赚取暴利。如果赚取暴利后对假货不问不闻,也有违法之嫌。
  许小龙:在把握罪与非罪的度上,只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打假有法律风险,商家就需要付出违法成本来弥补这个风险。但是,为了不让人抓到把柄,还是应在法律规定的双倍赔偿或者十倍赔偿范围内理性索赔。
  初云鄂:打假人的索赔依据是《消法》的假一赔一和《食品安全法》的假一赔十原则,如果在这个范围内,就是合理的。但如果索赔金额远远高于此,就属不当得利。如果这种过高收益是通过胁迫、暴力威胁等不恰当的方式,就要受到刑法制裁。
  职业打假人应担社会责任
  主持人:作为职业打假人,是否应当承担一种社会责任?
  叶光:黄某在对电视台打假中之所以栽水,是他拿人钱财后对虚假宣传就不管了。职业打假人不仅仅是为了索赔获利,同时还应当让假货在市场上绝迹,造福广大市民。这就是职业打假人应具备的社会责任感。
  初云鄂:职业打假人倘若只举报、只收钱不制止,就等于是与制假售假相勾结,会使更多的消费者受害。
  时间:2012年3月11日
  地点:重庆晚报会议室
  主持人:重庆晚报首席记者罗彬
  嘉宾:
  叶光:国内第一批职业打假人
  汪志国: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小龙: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初云鄂: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联明: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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