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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的功过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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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795 | 回复0 | 2013-6-19 23: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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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沈阳市公安局在铁西区大潘镇查获1.2万桶无商标汽车防冻液和大量假冒国内某品牌防冻液,涉案价值67.2万元人民币。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黄金昆 摄


  12月1日,在重庆万州区法院,职业打假人刘江的庭审案,吸引了社会各界及全国一些地方的“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经过半天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背景

  打假电视医疗广告

  刘江真名黄勇, 1996年开始职业打假,在10多年的打假活动中逐渐为人所知,有 “成都打假第一人”的称号。自2005年起,刘江主要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因为索赔时行为过激,还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

  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被告人黄勇(刘江)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广告存在夸大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如果被举报,这些电视台将面临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随后,黄勇招募了多名员工,并分别安排到相关省市住下,收看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并将广告录下制成光盘,然后到当地购买广告中播出的产品。

  黄勇在其开设的“刘江说法网”上制作举报材料。这些材料还经打印后邮寄到电视台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工商局、药监局、广电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重庆万州区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显示,刘江等人要求这些部门出面查处,不然就连同这些部门一起举报至上一级主管部门。此后,刘江借这些主管部门出面查处之机,向每家电视台索取数额不等的钱财。

  检方指控,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均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同时还向每家电视台的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刘江等人不再追究该电视台的相关法律责任。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共向河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及重庆等省市的309家各级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

  刘江案最终发案于重庆万州区。2010年6月,万州区公安局接到举报,称刘江等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勒索钱财。7月10日,万州警方立案侦查。8月19日,刘江在成都家中被万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拘。

  争议

  职业打假是耶,非耶?

  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茂

  当打假成为部分人的 “职业”,争议便随之而起,而且这些年来从未停歇。

  售假不用其极,为何不能知假买假获赔偿?

  对于职业打假,我认为总体上应持肯定态度,因为 “职业打假”的关键还是 “打假”。“打假”为何能成为职业?其根源在于法律的制度设计,在消费领域开了一个“惩罚性赔偿”的口子。

  依据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 “退一赔一”;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可以要求“退一赔十”。

  简单来说,这样的制度使得消费者有可能通过购买虚假商品,并依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从中获利。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必须给予倾斜性保护。但也因为如此,才会有人以“打假”为职业。

  关键问题是,“职业打假”毕竟在于“打假”,而“打假”无论采用什么手段,只要是合法范围之内的,都应该受到肯定。

  如果打假超出了合法范围,那就变成了“假打”,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最近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司法机关自会作出裁断。如果终审判决其有罪,说明其行为已经不是“打假”范围内的事件。但是,我们不能以个别“职业打假人”涉嫌犯罪甚至构成犯罪为由,否定职业打假本身。

  职业打假的基础还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通过消费和厂家、商家建立关系,进而依据“假”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来索要赔偿。这也是为什么在实践中存在“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的争议。而从一般意义上来看,他们当然是消费者。

  我认为,职业打假也好、知假买假也罢,都不能抹杀他们“消费者”的身份。造假售假者和进行虚假宣传、提供虚假服务的商家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凭什么消费者知假买假,就不能取得法律规定的赔偿呢?

  依我之见,职业打假只要不触及刑律,即属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范畴。因为知假买假损害的只是售假者的利益,对其他消费者、净化市场、规范经济秩序都是有利的。这样的行为,法律不应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也不应像有些司法机关那样,认定他们不属于“消费者”。

  当然,如果职业打假者以打假为名,行敲诈之实,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法律制裁的不是“打假”,而是“假打”。

  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秦建铭

  “利字当头”,职业打假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作为一个消费者,我当然欢迎“打假”。从广义来说,工商行政机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卫生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负有法定的打假职能,可以说,真正全面、有效的打假,显然都有赖于相关职能部门的行动。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个案维权的意义很难具有普遍性。如果出于公益心,那么举报的作用显然要超过“职业打假”。

  我认为,当“打假”成为“职业”,其利益驱动的牟利性便超过了打假的公益性。也正是由于“利字当头”,所谓职业打假往往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非常容易“豁边”。

  当然,对职业打假我觉得也无须百般诋毁。本来,“职业打假”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产品、享受服务,然后抓到对方的短处要求“退一赔一”甚至高额赔偿,除法律规定之外,这都是他们和商家之间的事,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问题是,职业打假一方面以牟利为目的,否则便难以为继;一方面职业打假人又标榜其公益性,这就有点矛盾了。

  从职业打假的行为本身来看,其以抓到对方短处来换取法定甚至高于法定的赔偿,否则便四处声张的做法,确实非常像刑法中的 “敲诈勒索”行为。只是基于他们和商家、厂家之间存在的消费关系、服务合同关系,我认为不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为当。当初闹得沸沸扬扬的黄静向华硕索取高额赔偿案,虽然一度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最终检方还是撤回起诉。

  但不容忽视的是,这样的行为加上这些打假人的强势作风,使得他们往往令自己身处险境。这次成都的职业打假人刘江被公诉,即是典型的一例。

  我认为,消费者的所谓 “打假”,其意义主要在于维护自身的权益,是一种 “维权”行为。商家“退一赔一”甚至“退一赔十”后,如果商品依旧继续销售,那么其他消费者仍然会受害。

  但是,作为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其实都没有权力让“假货”退出市场,只有相关职能部门才有此权力。

  总之,职业打假既然是以此为业,就会有所谓“职业风险”。也正是因为他们将正常的消费维权异化成“职业打假”,由此往往带来更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出现“豁边”事件。

  反思

  “职业打假”有积极意义

  将打假当做一种职业,无论职业打假人出于何种动机,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都具有积极意义。

  从宏观层面说,不断出现的打假案例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改变着消费市场的格局,对产品质量提升、完善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职业打假人队伍的日益庞大,打假人与商家之间的利益纠葛也越发明显,有调查显示,职业打假人购假之后,50%以上的纠纷都会与商家“私了”,这其中有打假人谋生因素在内,也不乏以此作牟利工具的利益冲动。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300余家电视台一案,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仅是一个范本,更多地引发了对“职业打假”的反思。

  反思之一,究竟是什么繁衍了职业打假人的市场?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有需求才有市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就没有职业打假人生存的空间。反之,职业打假人队伍的不断扩大,则反证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横行。倘若市场处于正常、稳定,产品质量无可挑剔的局面,职业打假人自然不复存在,这一点恰好给相关部门提了个醒,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维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动真格”、“下猛药”的打假人。

  反思之二,谁在为假冒伪劣产品开绿灯?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之所以能成功敲诈300余家电视台,说明这些电视台行为存在瑕疵。作为媒体,他们理应将制假贩假的真相公之于众,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辨别假冒产品的意识,这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然而数百家电视台不仅不担当媒体责任,反而对制假贩假不予重视,利益成了这种局面的唯一链条。敲诈之后没有自查自纠,反而以“花钱买平安”,让虚假广告继续横行,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也是熟视无睹,如此对假冒伪劣产品开绿灯的行为,能不能算受害者?

  反思之三,如何对职业打假人进行监管和规范?在市场环境短期内无法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显得很有必要。然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职业打假人的自主性、流动性,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管和规范,职业打假人队伍必将呈现泛滥和混乱,甚至制造更多的社会矛盾。如果政府将职业打假人纳入监管范畴,并进行科学指导,甚至组建成一支新的质量监管队伍,弥补政府直管部门不到位的工作,服务公益,对于消费环境的净化和改善必将大有裨益。

  链接

  关于“职业打假”

  消法催生“职业打假”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 “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王海等一大批职业打假人。

  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十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有的孤军奋战,还有的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

  职业打假的另一面

  “打假是一个技术活,干到老就要学到老。”一职业打假人说,入门前,要认真学习三本书:《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白天外出打假,晚上回家做功课,不断了解掌握行业新规、新标。一些行内“大哥”甚至每年去欧洲、美洲观看国际一线品牌发布会,看品牌资讯,学习识别真假名牌技艺。

  “科班”打假渐行市场

  打假人更加“专业”化,在北京,200多名职业打假人分别在衣食住行等各个领域打假,形成地域、行业不同的打假特色 。甚至一个行业内还有更细化的分工。比如服装业,就分专打皮草的、专打真丝的,这些人往往具备某一行业的专业知识,有的就是原行业内的从业人员,从“科班”到看一眼皮子知道是什么皮的,摸一把皮子知道产于南北何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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