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3月10日电(记者 朱旭东)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消费者带着公证员购买60瓶假茅台,要求“退一赔一”,但商家却怀疑他是“知假买假”。白下法院为此专门组织由专家、相关职能部门、群众代表、商家代表等参加的案情研讨会,研讨案件的争议焦点。 群众代表呼吁,要加大对制假售假者的惩罚力度。“只有打到让制假售假者破产,才能净化市场环境。”来自高校的5位法学教授认定原告是消费者,认为当前关于“知假买假”是否为消费者的争论,反映了对法律的机械理解。商家代表则依然坚持“知假买假不属正常消费”,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知假打假”的方式不值得鼓励,此行为容易让消费者处于企图通过买假行为获利的不利舆论中。 一直以来,民间人士的打假行动,虽然赢得社会舆论的广泛赞同,却长期没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支持,一些地方判决不支持职业打假者的索赔要求后,职业打假一度受到法律瓶颈的制约而有所沉寂。 南京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一问题之所以长期困扰司法界和行政执法部门,关键在于现行消法的滞后。“20多年前制订消法时,没想过会出现职业打假人。现在却陷入一个法律悖论,如果不知假买假,往往无法证明商家卖假货;如果知假买假,不符合消法规定,就不被认定为消费者。” 果真有这么复杂吗?“职业打假”行动之所以一直得不到法律支持,一个重要缘由是打假人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未受欺诈”,是在知假的情况下故意买假。但是,不知假如何打假?知假者乃造假者的天敌。普通消费者,懵懂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一旦深受其害,维权之路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而知假者,通过其独特的调查取证方式,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往往一打一个准。他们就像生活中的反扒队员,就像生物界的啄木鸟。 “职业打假”为什么常会赢得社会舆论的广泛赞同?因为尽管其目的可能“企图通过买假行为获利”,其打击的目标,却是群众所深恶痛绝的“制假售假者”。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恨不能让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 当然,如果知假打假者仅仅只为一己私利,获得利益后又“放养”制假售假行为,难免为世人所不齿。但如果相关部门引导其进行有奖举报,岂不一举几得?甚至可以进而建立一支专门的知假打假队伍,引导他们的行为更规范、更能经受“阳光”的考验。 啄木鸟多了,森林的虫害自然会减少。而保护益鸟,小学生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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