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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 审判职业打假更该审视职能“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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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538 | 回复2 | 2013-6-22 22: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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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媒体称本案审判导向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具有标本意义。庭审吸引全国各地大批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12月4日《京华时报》)


  窃以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很难说得上有正义的成分,他们首先是基于牟利的冲动,利用的是《消费者保护法》购假索赔的武器,在发现虚假广告的基础之上,故意购买其产品,然后向电视台、经销商索赔,并非从根本上想致假冒伪劣于死地。比如,个案中的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对待索赔的规则即是一旦索取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应该说这样的规则很有可能是职业打假中普遍遵循的准则。


  职业打假人得到公众的普遍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假冒伪劣的痛恨,以及治假无力、诉假无门的无奈,从而把职业打假人当成了治理之中的一条“鲇鱼”,倾注着维护正义的某种期盼。事实上,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并壮大成为群体,并不能给全社会的打假带来本质的改观。相反,他们还成为了制度打假与公共管理阙如的强力证明。


  比如,个案中刘江在2010年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全国300多家电视,因涉嫌播放虚假广告,而被打假和索赔。那么,如此广泛而大张旗鼓的做广告、售假药,当地的监管部门为何置若罔闻,而让一个小小的刘江安坐一隅,遍索天下呢?很明显,当地的监管部门不是发现不了“假”,而不愿意去“打”,或者出于某种原因“打”不下手。由此,不由得想起杭州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局江干分局,在假药商与高敬德“私了”协议上的公章里,不难看出一些监管部门对假冒伪劣的几分暧昧。


  审判职业打假人刘江,其是否涉嫌敲诈勒索,自有法律作为准绳。不过,不妙的结果对于职业打假群体来说,有兔死狐悲的感觉;甚至,不妙的结果还会破灭公众痛恨假冒伪劣最后“精神胜利”上的希望。职业打假人的壮大,与假货的泛滥有着一样的土壤,都是制度缺少对“假”零容忍,以及公共管理“假打”之下畸生的产物。建立在功利目的上的打假,时不时地刺中售假的要害,触动监管的伤疤,行为上的失范,便可能陷入万劫不复的地步。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本就是社会公共管理环境不良生下的怪胎,审判职业打假的同时,更该审视职能中的“假打”,否则单纯追求司法上的公正,还会带来公众“亲者痛、仇者快”痛楚与不安,悖论的背后便是更为荒谬的社会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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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雁落虚弦 | 2013-9-30 01: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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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文 | 2013-9-30 01: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 收益 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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