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的消费者遭遇消费困扰选择妥协退让时,仍有一部分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职业打假人喻晖的家中,摆放着从多家商场购买的各种问题商品和假冒产品。
昨日,长沙首例“一赔十”纠纷案的原告喻晖,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分店行政部经理的手中接过3539.70元赔偿款。
“这是法院判的,该怎么办我们就怎么办。”在昨天的赔偿支付过程中,沃尔玛黄兴南路店行政部经理表示。
“这样‘讲道理’的被告可以说少之又少了。”62岁的职业打假人喻晖坦言,很多人没理还不饶人,骂骂咧咧都见怪不怪了。
从2009年7月6日提起诉讼,到2010年7月2日终审判决,昨日的赔款支付算是为这场历时近2年的纠纷案划上了句号。
“虽然职业打假遭遇了不少的非议,但是我只是在用一种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社会监督,问心无愧。”职业打假人喻晖坦言。
起诉缘由:蜂胶片没有保健品批准证书
2009年6月21日,喻晖在沃尔玛黄兴南路店购买了由安徽珠花蜂业生产的“蜂胶片”3盒,每盒117.99元。其包装盒上印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
但喻晖针对蜂胶进行咨询后得知:2002年卫生部发布的公告中并未将蜂胶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这意味着蜂胶产品不允许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同时蜂胶产品需要经过申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才能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资格。
喻晖认为沃尔玛黄兴南路店对涉案产品把关不严,导致存在安全风险的食品流入市场。因此,2009年7月6日喻晖起诉沃尔玛黄兴南路店,要求被告退还357.97元的购货款,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一赔十”的规定支付3539.7元的赔偿款。
一审判决:
原告“一赔十”申请被驳回
2009年12月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一审过程中,喻晖提交了在蜂胶片以及购买发票作为诉讼证据;而沃尔玛黄兴南路店则提交了《供应商协议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家职能部门下发的修改单通知作为反驳证据。
最终,天心区法院认定涉案产品并未引起原告喻晖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而涉案产品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件,驳回了原告“一赔十”的要求。
终审判决:
销售方“应当知道”蜂胶片不合标准
一审过后,原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认为案件的焦点纠纷在于:蜂胶片作为食品进行销售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销售方是否具有主观上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
针对第一个焦点,中院认为,2002年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就明确规定蜂胶片仅限用于保健品,2007年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显示,蜂胶也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因此这批“蜂胶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其生产和销售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销售方是否知道销售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认为沃尔玛黄兴南路店属于“应当知道”一类。而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这类情况,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终,中院终审判决喻晖胜诉,沃尔玛黄兴南路店应该“一赔十”,赔偿35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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