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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打假] 中国质监部门如何科学应对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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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743 | 回复0 | 2013-7-9 18: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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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对质监部门的工作关注有加,质监部门受理职业打假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诉举报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因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诉举报等事项的处理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数量也出现了较快增长。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职业打假人向全省质监系统申请的政务信息公开、提起的申诉举报占业务总量的90%以上,提起的行政复议占案件总数的75%以上。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已成为质监部门复议案件中的主要和高发案件类型。在近两年来办理的涉及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案件中,以“未办理或者未及时办理行政诉求”为由提出的占35.3%,以“处理结果‘不合法’”为由提出的占64.7%;复议案件审理结果为“维持”的案件占61.5%,“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占38.5%。虽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质监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但其给质监部门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其以行使公民合法权益名义进行的上述活动,质监部门无法拒之门外。本文试图结合近期质监部门对职业打假人相关活动的处理情况,谈谈应对职业打假人的一些思考。



一、职业打假人相关活动的特点

        本文所称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有以下五个特征:


        1、行为主体的个体性。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是政府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能,现行法律对职业打假人的消费主体身份并不认可,所以职业打假人都是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打着维权的旗号出现,无论信息公开、申诉举报还是行政复议,都是以消费者名义提起或者以他人名义提起、自己作为委托代理人进行,表现出明显的个体性。

        2、行为目的的经济性。职业打假人专事“打假”,以此谋生,故他们知假买假,购买数量一般会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其最终目的是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从目前收到的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和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来看,其诉求无一不包括“购假”赔偿和举报奖励的要求;但凡撤回复议申请,必定索要经济补偿。近来,全省系统收到的申诉举报,90%以上与食品问题有关,多数提出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以一赔十”的要求,充分证明了这点。

        3、行为内容的无实质性。由于职业打假人活动主体的个体性和目的的经济性,在与质监部门交涉时不可能有太多的投入,信息公开、申诉举报及行政复议只是他们用于获利的途径。因此,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一般与其没有切实利害关系,申诉举报所反映的问题也基本不涉及产品功能、性能上的问题或使用中已发生了实际伤害、损失,焦点主要集中在标识标注、许可证超范围使用或者疑似感观质量等方面。据统计,经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而立案查处的案件几乎为零。因此,从其活动的效果看,基本没有达到促进一种产品、一个企业、一个地区质量水平提升的目的。

        4、行为形式的专业化。职业打假人在与质监部门打交道过程中,专业化水平日渐提高。一方面材料准备比较完整,如申诉举报,当事人会提供申诉举报书、购物发票、所购产品图片、个人身份证明等,表明其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相关要求合理;另一方面程序性问题已成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关注重点,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在行政不作为和对举报事项答复不服这两种情形,认为质监部门受理申诉举报答复或调解时间超期,答复主体错误,行政文书制作不规范以及信息公开不及时等。

        5、行为群体化趋势明显。尽管职业打假行为主体基本表现为个人,但是群体化、协作化的趋势也开始显现,同一问题往往会通过不同人在某一时间段内反复出现,如近期有关某补酒的申诉举报,一个时间段内由不同人反复提出。不仅向质监,还分别向药监、工商等部门举报,不难看出背后有一批人在集中操纵该问题。

        二、应对职业打假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质监部门在处理职业打假人事项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处理不及时或不予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申诉举报及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都有具体要求,尤其是在时效上规定明确。如《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尽管《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但是《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质监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决定,因此在我省发生的申诉举报,我们应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一些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反映,被复议的质监部门从接收诉求到办理,涉及的多个处(科)室不能有效衔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答复;个别质监部门由于某一环节的搁置,直至职业打假人提出复议时都未作出处理,在行政复议中处理被动。

        2、处理证据不充分或未收集相应证据。由于缺乏证据意识,一些工作人员在处理过程中不注重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如,经办人员以平信函复当事人,导致无邮寄凭据;再如,经办人员以电话形式回复当事人却没有录音,当事人声称未接到电话回复,经办人也无可奈何。一旦当事人以“未对其行政诉求予以处理”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时,由于证据的缺失,会引发质监部门败诉的风险。

        3、处理不够严谨,形式不够规范。职业打假人为事后获得经济补偿,在与质监部门交涉时,步步为营。《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对申诉的处理及调解作出了明确规定,质监部门稍有不慎,职业打假人就可借题发挥。如对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一些上级将申诉举报函移送被申诉举报单位所在地下级质监部门办理,但未按《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移送决定告知申诉人,造成程序上过错;注重举报的问题查处,忽略申诉调解。质监部门就职业打假人在申诉举报中提出的赔偿、奖励要求,提出了调解事宜,但在检查调查笔录中和给申诉人的复函中却不予反映,造成申诉举报处理的缺项;处理职业打假人的行政诉求时,拘泥于固定文书格式,与实际需要回复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回复不全面;做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不加盖机关公章,导致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引起复议等。

        4、处理操作上缺乏经验与技巧。对于职业打假人提出的诉求,质监部门只需依法办理,切不可画蛇添足。就信息公开而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质监部门只对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予以公开;对于公开信息,可告知其查询途径。如对查询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的申请,可以告知申请人去有关网站查询。对于某一种具体产品是否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由于需要对生产工艺等作进一步调查后才能确定,可不予回复。再如曾有职业打假人要求复议机关向其书面提供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及相关证据,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到复议机关查阅,复议机关没有向其提供的义务,故可告知其依法查阅。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政诉求,依法办理是我们的底线,并非其要求都要一一对应回复。

        三、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策略

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的不完善,滥用公民权以达到获利目的,其行为内容只是一种幌子,过程更多是一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质监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对社会产品质量及质量安全的提升也没有实际的促进作用。正因为如此,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质监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办理,通过妥善处理,让其无利可图。

        1、冷静分析。质监部门在处理日常政府信息公开、申诉举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要保持一定的敏感性。根据上述分析,识别出当事人的行为是一般消费者的维权活动还是职业打假人的蓄意所为。对于职业打假人,应当根据其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诉求,冷静分析,了解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活动的真正目的,确定我们应采取的处理方式及该处理方式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将履职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省局曾收到某职业打假人以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为由要求公开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范围的请求,但事后发现该人是以省局公开的信息为证据向某市质监局申诉举报。由于对该市局处理结果不满意,又向省局申请复议。该职业打假人申请信息公开时自称的目的与其实际用途大相径庭。承办人员事先应尽可能地甄别出其真正目的。又如,省局收到的多起关于质监部门对申诉举报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往往以未收到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申诉举报处理结果、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供申诉举报书、质监部门签收的申诉举报书查询单等一系列材料。对于此类复议案件,需要承办人员分析:被申请人是未在7天内按照当事人要求的方式对申诉举报书作出回复,还是未对申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作出回复,还是未对申诉举报进行处理,只有第三种情况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作为。

        2、妥善应对。因为职业打假人存在对质监部门工作找碴的目的,为避免工作中的失误,需要妥善应对。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依法办理,决不姑息、支持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职业打假人与质监部门进行交涉,从接收、办理到回复往往涉及多个环节,需要协同办理,每个环节的承办人员都必须重视、及时批转,做好对接与反馈,避免对职业打假人活动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而出现在接收单位被耽搁、承办与接收单位衔接上脱节造成超期办理的情况。二是准确理解把握法律法规、灵活处理。要严格执行关于申诉受理的时限规定,及时履行告知程序,并留存书面记录。对申诉举报受理情况的回复,接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自行处理、移送处理、不予处理”等处理方式告知申诉人。对申诉进行调解时,要坚持充分、自愿的原则,如一方不同意调解,立刻终止调解,按规定时限及规范要求制作调解书或终止调解书。三是严谨细致。规范使用各种文书格式,明确回复主体,提高回复质量。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处理相关问题时要寻求相关专业机构的理论和技术支撑,回复用词要审慎,防止产生歧义。

        3、加强交流。要加强系统内纵向、横向的沟通交流。质监部门内部要通过沟通交流,理顺接口,畅通流程,确保每一环节都有落实,形成整体合力。质监系统内部要相互通报近期出现的职业打假人员名单及其活动内容、有关处理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让其它质监部门提前预知、有所准备、从容应对;同时,通过沟通交流,对同类问题的处理形成共识,保证处理过程、方法和结果的统一性,避免职业打假人利用不同质监部门处理结果的差异寻找突破口。

        维护产品质量安全,是质监部门的神圣使命。质监部门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工作,才能切实履行职责,减少履职风险和行政争议。

   作者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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