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算不算消费——职业打假遭遇司法红灯 打假是近年来冒出的一个新行业。10年前,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时,很少人意识到这部法律对普通的中国人意味着什么。是一个叫王海的人发现了这部法律中第四十九条的奥秘,并加以实际的运用,从而开创了一个行业——打假。于是,一些人把打假作为一种专门职业,整天在市场上寻觅假货的踪迹,然后买假索赔,依靠“消法”有关双倍赔偿的规定获取利益。此后数年,各路职业打假者不断涌现。社会和舆论慷慨地将一顶顶桂冠奉送给他们,如“打假英雄”、“假冒伪劣的克星”、“市场卫士”等等。 但是职业打假并非一路畅通,与这一现象相伴随的是理论界长久的争论:“王海”们是不是消费者?他们应否得到消法的保护?有专家认为,知假买假并非善意的消费者,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知假买假并索赔谋利的行为不受“消法”的保护。另外由于个人的打假行为大都是基于逐利的动机,而且在手段上也可能不规范,因此个人打假不应提倡。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歧也延伸到司法领域。北京的孙先生在北京某购物中心购买了300支黑色派克笔,后以这些派克笔产地属伪造、购物中心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购物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双倍返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需要购置的,故他与购物中心之间的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驳回孙先生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类似的案例在全国还有多起,法院的判决理由如出一辙:作为消费者的前提必须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由此,职业打假遭遇了司法的红灯。 以“恶”对“恶”——法律只能说“不” 与众多“打假英雄”一样,作为一名曾被媒体宣传过的职业打假者,臧家平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因而臧家平一案备受各界关注并引发纷纭争议:如何确定个人职业打假的底线? 对臧家平一案,主要有两派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者,知假买假,虽然利用了法律规定来获取经济利益,但这种行为仍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社会整体上看,这种职业性的打假活动是有利于遏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对打假过程中出现的“越轨”行为甚至边缘行为,如果用刑罚之外的其他办法来解决,可能会有更好的社会效果。该案中臧家平在按照双倍赔偿的规定获得了赔偿之后,又要求厂家以高价买下其存有不利于厂家的资料的笔记本电脑,虽然这个行为已经超出了打假的范围,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考虑到这种行为实际上还是和打假联系在一起的,对之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个人打假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尤其是不得使用刑法禁止的手段。该案中臧家平除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外,还要求厂家高价购买其存有不利于对方资料的笔记本电脑,这一行为在性质上已经不是打假,而是一种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对之应按犯罪论处。 对于上述争议,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作富指出,以打假维权的形式出现的、带有一定威胁性的“索赔”行为,是真正实现维权,还是维权中的错误乃至于是犯罪?需要全面分析。消费者买假时不明真相,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商家或是厂家的侵犯,理应获得赔偿。商家销售或是厂家制造假货理应受到惩罚,这也是立法的价值取向所在。尽管知假买假者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他们只是形式上的顾客。即使购买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他们仍然应该得到双倍赔偿,这是由于法律上缺乏对消费者的明确定义,没有严格界定消费者而出现的矛盾现象。当消费者买到假货向商家或是厂家索赔受到拒绝时,即便是他们没有选择起诉或向消协申诉,而是向商家或是厂家发出向媒体曝光的威胁,只要他们的索赔额是在双倍赔偿甚至超出一定数额的合理范围,也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 但是,王作富教授指出,臧家平案并不是一般的消费者上当受骗的打假维权案。臧家平在青岛的药检部门经过调查并答复其购买的“藏汴宝”不能认定为假药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认为是假药而继续大量购买,并采取向媒体曝光的威胁手法来索取赔偿,这时候他已丧失维权的根据,其索赔的主观目的显然不是维权。其迫使陕西省医药养生保健品厂高价买下他存有不利对方资料的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大大超出打假范围,在性质上既非打假,更非维权,而是一种典型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不言而喻,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用违法的手段对付违法,都是为其法律所不容许的,法律不会因其目的的正当性而不理会其手段的非正当性。同理,臧家平亦不可以敲诈勒索的方式去“制裁”违法行为,即利用别人的违法来牟取非法利益。对采取“不法”手段“打假”者也必须接受法律的公正评价。2003年9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臧家平因购买使用“藏汴宝”的行为,与该药品的生产厂家之间存有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此关系,其要求索赔并无不当,即便索赔数额高于一般的双倍赔偿额度,如果厂家同意,亦属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臧家平要求事主购买其存有调查文章的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其索要超出电脑实际价值数倍的价款的行为,与其打假和主张双倍赔偿没有任何关系,明显具有要挟的性质,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故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臧家平有期徒刑三年。 提倡还是限制——职业打假何去何从 臧家平案件似乎就此画上了句号,然而,这起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之所以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缘于本案当事人行为是与打假维权的名义联系在一起,人们会很自然地将臧家平事件放在职业打假的背景下来观察,该案引出的问题是:职业打假的法律底线究竟在哪里?职业打假应提倡还是限制? 应该说,当前社会的主流观点仍然是在法律和道义上支持职业打假行为。前中消协秘书长、现任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的武高汉先生介绍说:1997年英国人对市场上商品和服务的投诉量一共是70万件,而这一年中国的投诉量是52万件。再考虑到英国的人口是5900万,而中国的人口是13亿,因此中国的人均投诉量大约是英国的1/30。那么是不是我国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比英国好呢?显然不能得出这种结论。发动消费者参与打假有诸多好处,如范围广泛、成本低廉并且及时、公正、彻底。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天敌,消费者是惟一不被收买的群体。因此,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参与市场监督仍然是打假治劣有效途径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俊海博士认为,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拥有消费者的权利,包括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在这方面,法院无权审查消费者的动机。消费者就制假售假行为向媒体举报、向法院起诉,尽管可能使不法商家产生畏惧心理,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由于个人打假有着政府专门机关的打假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该大力支持和鼓励个人和企业等民间力量的打假行为。 但是,职业打假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也遭到一些质疑。有专家指出,在打假维权问题上,如果法律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势必将让公民个人承载过多的社会责任,而市场秩序主要应靠国家来规范,公民可以采取举报等方式协助。事实上,双倍赔偿的方式并不一定就能遏止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于绝大多数商家或是厂家而言,因双倍赔偿的惩罚而造成的损失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利润是远远失衡的,不能对以双倍赔偿惩罚的方式维护市场秩序期望过高。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职业打假的法律底线呢?王作富教授认为,在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应考虑到立法的初衷和价值取向。对知假买假并借以牟利的行为,法律不应鼓励;对利用法律禁止的手段从事所谓“打假”行为更应予以制裁。 诚然,买假索赔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职业打假是对社会有益的正当行为,但我们不能因此苛求法律的宽容而对采取不法手段的打假者“网开一面”。一项权利被滥用过限时也就亵渎了它的神圣庄严,法律需要维护秩序和正义,法治社会更需要理性和文明。 有专家指出,臧家平案件只是一个个案,有其特殊性,尽管他的行为被裁定有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买假索赔都将遭到法律的“封杀”。要知道,凡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的打假行为,永远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案件回放 ▲2002年3月,臧家平在青岛市各药店购买了价值约3万多元的“藏汴宝”补肾丸。 ▲3月底,臧家平以其所购“藏汴宝”是假药为由向厂家陕西省医药养生保健品厂驻青岛办事处索赔8万元,并称不予赔偿的话其将曝光“藏汴宝”是假药。后获赔7万元。 ▲4月5日,臧家平称其在北京市买了4000元的“藏汴宝”,要求厂家再次支付其1万元。后获赔1万元。 ▲4月11日,臧家平以其一台笔记本电脑中储存有一篇将严重影响该厂产品声誉的记者文章为由,要求厂家在4月28日以3.5万元赎回。 ▲4月28日,厂家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 ▲4月29日,刑警在交易地点将臧家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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