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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 用法律约束“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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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91 | 回复0 | 2014-1-13 18: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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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认为是维权斗士的“职业打假人”或“职业索赔者”的行为近年来却变了味儿。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针对最新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目前职业索赔者利用企业的非主观、偶发性失误,以损害商家品牌声誉要挟商家支付高额赔偿款,某知名超市仅2012年被迫支付给职业索赔者的调解费就近1000万元。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对此建议在法律层面上对职业索赔者进行界定,并对这一行为进行规范。
  上周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表示职业索赔者不受支持,但并没有对“职业索赔者”及行为进行界定。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秘书长楚东介绍,协会自去年8月起就对商超和餐饮领域的职业索赔现象进行了调查,发现职业索赔一般采取多人或公司化运作方式,有分工、有组织地寻找生产、销售或服务等企业在产品和经营服务上的问题。
  一家全国性的连锁超市在2012年1月-2013年3月期间,遭遇了182次职业索赔,被迫赔付243万多元。但其中食品安全等质量“硬伤”的索赔投诉仅占5%,81%的索赔投诉与包装标签和证书不规范有关。北京的一家区域超市负责人透露,曾有职业索赔者将在门店购买的牛奶放置过期后,再带入卖场重新结账,进而索赔。
  楚东表示,不支持职业索赔行为与维护消费者权利并不矛盾,职业索赔者以私下索取高额赔偿费为生,甚至会雇佣闲散人员在重大节日时围堵经营场所,扰乱社会秩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建议,相关法律应增加对“职业索赔者”或“职业索赔行为”的界定,或对“职业索赔者”的权力、义务和行为做出适当规范,以区分“消费者”定义。
  最高法在公布的规定中提到,“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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