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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知假买假"仍可索赔 厦门 "职业打假人"数量井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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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731 | 回复0 | 2014-1-29 01: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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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仍可索赔。记者昨日从我市质监、药监、工商等相关执法部门获悉,新规虽尚未正式实施,但元旦以来,“职业打假人”举报的食品案件已呈现明显增长趋势。

  食品类设诉增多
  但也有恶意索赔
  “今年1月以来,仅质监部门就共受理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26起,几乎每天都有一起。举报案件涉及的产品主要是食品。”知情人士昨日向记者透露。对于职业打假人举报的案件,只要是正规举报,执法部门都会按照正常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据了解,近年来厦门市“职业打假人”举报案件逐年激增,除了出于公益目的提供打假线索、举报制假窝点,也存在针对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多层次、反复、轮番投诉,多人次、重复恶意索取赔偿的情况。
  职业打假如违法
  也应依法严惩
  根据今年3月15日将正式实施的《规定》,“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仍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记者昨日了解到,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投诉举报高峰,我市相关执法部门近期也在集中学习法律法规、梳理规范执法程序。但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已形成公司化、集团化运营的一些职业打假机构,由于此次的司法解释仍未做出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此的解释是,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市食药监管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其打假活动具有双刃剑性质,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执法部门对此也仍然在探索过程中。
  “《消法》对于‘知假买假’的处理也没有做明确的说明。”昨天,市消委会相关人员也表示,《消法》要求,只有同时符合“购买行为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以及“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两个条件,消费行为才受《消法》第49条保护。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邱兴亮律师则认为,正面评价“知假买假”有利于调动“知假买假者”等民众参与打假的热情,弥补公权打假、制度打假的效率不足和资源不足,大大提高“制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但“职业打假人”素质参差不齐,不乏害群之马,有必要规范、引导“职业打假人”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依法打假。“职业打假人”如有违法行为,也应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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