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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打假] 重拳打假烟 规范市场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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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544 | 回复3 | 2014-2-10 13: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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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直以来是一个烟草消费大国,中国的卷烟产量以及吸烟人数长期位居世界第一。在烟草事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制售假烟的行为也十分猖獗。2011年以来,思明区法院共受理假烟案件13件,涉及17个被告人,涉案金额约达1131万元,涉及的香烟品牌包括大陆品牌、台湾品牌以及国外品牌。
   思明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刘德芬法官说,假烟危害巨大,假烟的制售不仅侵犯了正规的烟草制造企业的知识产权,更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破坏了我国的烟草管理制度。思明区法院今后将一如既往地对制售假烟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正规烟草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思明区法院在“公众开放日”举办假烟实物展,积极发挥法院的普法宣传作用。(资料图)

   案例1
   哥哥雇司机,弟弟运假烟
   赚钱不成反入狱

   2010年12月,朱老板雇佣阿涛把一批假烟从云霄运送到东北。阿涛见朱老板开出的运费高于普通商品的运费,于是心动答应了。阿涛让自己在东北的哥哥阿波帮他雇两个司机开车,阿波明知道弟弟想运假烟,还是帮他联系雇佣了两个司机。司机到云霄后不久的一天深夜,阿涛在漳州市天福服务区将“盖长白山”、“盖哈德门”、“盖黄果树”、“盖白沙”、“咀红塔山”等五种品牌共24984条的卷烟装在一辆蓝色大货车上经沈海高速公路欲运往黑龙江。途经集美区后溪镇路段时被查获,阿涛被当场抓获。不久哥哥阿波也被警方抓获。
   经鉴定:阿涛运输的这批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相应真品价值人民币116.8万余元。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涛、阿波在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而提供运输便利条件,销售金额达116.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阿涛、阿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阿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8.4万元,判处阿波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1.8万元。

   案例2
   深山造假烟
   参与管理者被判刑

   2007年8月中旬,云霄人方某受他人雇佣前往某假烟生产窝点上班,该窝点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一处隐蔽的山沟里,通往制假窝点的山路上还设置专人值守的监视器,并且配备专门用于报信的对讲机。方某担任现场管理,负责安排部分工人工作、记录假烟生产账单、发给工人工资等工作。
   2007年10月8日上午,厦门市烟草专卖局和公安机关经过周密部署对该假烟生产窝点进行冲击,当场抓获制假人员13人,并查获已经制造完成的石狮(沉香)、哈德门、中华、黄鹤楼1916四种品牌卷烟,以及烟丝、过滤嘴棒、盘纸、水松纸、乳胶等制造假烟的原材料,以及卷烟机一台。经鉴定:这些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质量伪劣的卷烟。方某当时发现形势不对,趁乱逃跑,后迫于公安机关追逃的压力于2011年2月11日投案自首。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系犯罪未遂,并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据此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3
   贩卖台湾假烟
   潜逃三年终落网

   因为厦门与台湾地缘相近,且贩卖假烟能带来高额的利润,不少人都打起了贩卖台湾假烟的主意。张某正是其中一个。2007年11月中旬,张某在厦门的曾厝垵西边社租了一套房屋,开始了贩卖假烟的生意,其假烟的种类繁多,“三民主义”、“金台湾”等多个品种的台湾卷烟应有尽有。
   张某还叫上同伴阿艺一同贩卖销售这些假冒卷烟。2007年12月5日,就在阿艺根据张某的指示在曾厝垵西边社准备将卷烟贩卖给朱某时,被警方当场抓获了。经当场清点,共缴获了尚未销售的卷烟975条,其中“博爱大中华”630条、“三民主义”341条、“金台湾”4条。这975条的卷烟经检验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其相应的真品价值高达13.7万余元。
   案发后,张某潜逃了,警方随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终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0年9月11日,在张某潜逃近三年后,警方在云霄县陈岱镇东村某网吧内将其抓获归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张某将为自己贩卖假烟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观察】

   暴利驱使下
   假烟屡禁不止

   厦门毗邻假烟“重灾区”云霄,云霄生产的假烟通过厦门等地中转后,销往全国和出口海外。此外,厦门市翔安区地处厦、漳、泉、金(门)闽南“金四角”中心地带,对金民间贸易频繁,走私贩私假烟行为活跃。近年来随着联合驻点打假工作的开展,云霄的卷烟制假局面已经得到全面改观,尤其是去年4月份以后,云霄的卷烟制假规模已不到原先的十分之一。随着云霄打假工作力度的加大,一些制假分子将制假窝点向外转移。
   近两年来,厦门辖区不断查获卷烟制假窝点,包括翔安、同安、集美、海沧都发现过卷烟制假窝点。而随着厦门市打击走私活动力度的不断加大,目前大规模的走私贩私假烟活动已被有效遏制,但“蚂蚁搬家”式的走私活动却从未停止。特殊的地理位置,是厦门假烟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家打击制售假烟力度日益增强,为什么假烟案件仍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一个“利”字。据业内人士透露,假烟利润堪比“贩毒”——制售假烟的利润往往可以达到50%至百分之几百,而正常的香烟零售利润只有10%至12%左右。在暴利的驱使下,一些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而为了逃避稽查,这些人作案手法往往极为狡猾。不法分子通常在人迹罕至的深山或地洞里制造假烟,在运输环节上也采取更换包装、伪造品名等手段,在销售环节更是手法多样,或是调包换货、或是以假充真。近年来,不法分子为了降低运输假烟的风险,一改整车运输假烟的做法,变为通过物流快递企业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运输假烟。
   为了更有力地在各个环节打击假烟,厦门各个部门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在自己的领域发挥出有效的作用。如为防止厦门成为假烟流通集散地,防止假烟“蚂蚁搬家”式地小批量进行运输,从2011年上半年起,厦门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工商联合推动对物流快递行业进行“开箱验视”的举措,此举促进了物流环节运输假烟案件发生率下降了70%。思明区法院一方面在司法审判环节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积极发挥法院的普法宣传作用,如在法院的“公众开放日”活动中进行相关法律的宣传解释,并联合厦门市烟草专卖局开展鉴别真假香烟的活动,一方面加强市民鉴别假烟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市民的法律意识。

   假烟危害大
   买烟需擦亮眼

   制售假烟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而且更有损吸烟者的身体健康。厦门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林炜支队长介绍说,正规卷烟的生产在各个环节都有一套严格而科学的方法和标准,使用先进的设备和工艺对卷烟进行降焦除害将吸食卷烟的危害降到最低。但是假烟制造者为了逃避打击、降低成本,往往在非常恶劣的生产环境中生产,有些甚至在猪圈里和厕所里进行,绝大部分的制假分子都用化学原料进行配方,调整假冒卷烟的吸味,缺乏降焦除害的手段,不少假烟不仅尼古丁、焦油含量超出国家标准几十倍,一些致癌物质更是大量存在,极大地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据介绍,全市目前有卷烟零售户1.3万户,平均每个专卖管理人员都管理300户以上,烟草稽查人员的工作量大,难以全面监管到位。业内人士提醒,建议消费者到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经营店购买卷烟,购买时要关注条包上的数码信息与零售许可证号码是否一致,这是判断真假香烟的关键所在。

   【行动】

   多方联动
   重拳打击假烟犯罪


   假烟案件庭审现场。(资料图)

   据统计,2011年全市各级烟草专卖管理局共查处案件428起,其中立案查处涉假案件163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42起;查获各类违法卷烟3186.44件,捣毁制假窝点9个;破获制售假烟网络案件5个,2个案件被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其中的“鹭岛一号”案件因涉及11个国家、查获假烟数量近1万件、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成为2011年全国卷烟打假第一案而备受关注。
   厦门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林炜支队长表示,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活动,不仅要依靠相关执法部门,也需要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积极参与到规范卷烟经营秩序的工作中来,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制售假烟违法活动,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举报电话12313)。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打击市面上无证经营卷烟的零售商店,彻底清理非法渠道卷烟的温床,一方面应该对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坚决不予办理,把好烟草经营主体准入关;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检查证照悬挂情况、进销货情况等,对已经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未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理并继续从事经营的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同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有效净化卷烟市场。

   举报制售假烟将有物质奖励
   举报电话为12313


   漫画/黄嵘

   【法官说法】

   假烟害人害己
   告诫大家莫“沾”边


   曾争志法官

   假烟的生产和流通对消费者的健康、国家烟草管理秩序、国家税收管理都有着极大的危害。假烟的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是各部门打击的重点。但一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的诱惑下“沾假烟”而走上犯罪道路。
   思明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曾争志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莫抱着侥幸心理“沾”假烟。不少假烟案件的被告人认为自己并不从事假烟的生产销售,只是替人提供仓库暂时寄存,或者替人运输,甚至只是帮忙卸货、打包,收取几百元的仓储费、运输费或者劳务费,应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条的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为制售假烟提供便利条件的都很可能作为共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在定罪上,国家立法对制售伪劣产品犯罪采取“择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以上几个罪名,法官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取刑罚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这也是一些只收取几百元运输费用替人运输假烟的被告人最终被判几年的有期徒刑并处几万甚至更高罚金的原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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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打假 | 2014-2-16 01: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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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频 | 2014-2-16 01: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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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墨者 | 2014-2-16 01: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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