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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 知假买假可索赔 职业打假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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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62 | 回复0 | 2014-3-3 10: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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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20年后于去年进行了首次大修,并将于今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正式施行。 20年间,中国人无论是消费水平还是消费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各类升级换代的消费纠纷。

  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保法明确了多项相关义务与权利,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保护,也为相关部门协调解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3·15”来临之际,本刊推出“今天,我们如何消费维权”系列报道,细数那些难解的消费纠纷究竟该如何处置。

  先购买问题产品进行取证,然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诉——“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的常用手段之一。

  明知商品有问题却故意去消费能不能受法律保护?

  修改后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 “退一赔一”提升至 “退一赔三”。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知假买假”后向商家索赔的行为予以支持。这一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让争论多年的问题有了说法。

  “为生活需要”购买,属消费者

  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额约8000元。随后,全国各地的“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行为是否应予支持,一直争议不断。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甚至有的法院看见“熟面孔”干脆拒绝立案。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一则指导性案例。 2012年5月1日,孙银山在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了15包香肠,其中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

  “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 ”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这样写道,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法的范围。

  此案例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一争议作出了明确回复。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他表示,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只要买到假货消费者就可以进行维权,这将进一步增加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

  今年1月,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这项规定也将于3月15日实施,明确支持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而且“购买者”的范围比“消费者”更为广泛。

  职业打假是把“双刃剑”

  虽然新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实施,在珠海、厦门等地,“职业打假人”近期出击的节奏已明显加快,举报案件涉及的产品主要是食品。上海法院相关数据也显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消费维权类案件不断增加,其中近九成原告是 “职业打假人”。 “他们精通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一旦出手基本不落空,知名商家为消除影响,大都会选择赔钱的方式与原告和解。 ”

  职业打假本身就是一把 “双刃剑”:一方面能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上海一“职业打假人”王某认为一家公司销售的高价保健大米名不副实,便以遭欺诈为由打官司要求赔偿。然而,大米公司当庭播放了他们与王某的电话录音,其中王某反复索要“7万元封口费”。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请,并告诫他要“对这种行为引以为戒”。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问题,新消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职业化打假因为涉及专业化、集团化的特点,存在很大的争议,仍需探索。”事实上,一些职业化的“打假公司”往往分工明确,踩点、购买、谈判等程序都有明确的专业分工,而且不愿意走司法诉讼程序而坚持私了,已经产生了一些道德上的问题,突破了公序良俗,甚至干扰到了市场秩序。

  一位法官认为,“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是一种有力的监督行为,而职业打假公司‘知假买假’却是一种利用法律进行经营牟利的行为,有扰乱经营秩序之嫌。”倘若职业打假人以自然人或者消费者的身份疑假买假,就可以消费者的身份行使新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不能以公司名义开展商事打假活动;否则,就构成无照经营活动。

  然而,也有法律界人士持不同意见,职业打假人和“打假公司”虽为求利,但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没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客观上“制裁了”售假者,应明确予以支持。

  争议之外,职业打假人们却没闲着。王海几天前公开表示,“今年将会大干一场,重点是食品、药品领域,计划投入200万元,争取挣回2000万元。 ”

  遭欺诈最少获赔500元

  过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新消法提高了这一处罚额度:原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由“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还设定最低赔偿金额,最低赔偿金额为五百元。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新法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力度,有助于激励消费者主动维权,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另一条为打假者广为引用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来自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假一罚十”。不过,不少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价格并不高,即使10倍赔偿,也不会令商家吃痛。

  新消法的规定改变了这一状况。一位律师认为,“只要商家有欺诈行为,最低就赔500元,无论是买一瓶假冒瓶装水或者一根变质火腿肠。这是一种激励机制,将调动更多人来打假,净化市场环境。 ”

  例如,王先生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促销散装蛋糕,原价为每斤18元,促销价为每斤8元,于是购买了一斤。可回家后,王先生发现购物小票上一斤蛋糕价格仍为18元,超市是按原价进行结算,于是他找到超市要求赔偿。在这起案例中,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欺诈。根据新消法的规定,王先生应该获得3倍赔偿,但是商品价额低于500元,因此王先生可以获得500元的最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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