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此前发布的《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据悉,这是北京法院系统首次正式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根据多年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石景山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多处于弱势地位,而职业打假人无论从举证能力,诉讼经验都高于一般消费者,确定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石景山区法院之所以勇于“吃螃蟹”,为职业打假人正名,是因为这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在消费维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难以区别普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而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职业打假人就没有诉权。由于目前职业打假人的消费主体身份一直遭到质疑,出现很多职业打假人常常躲到幕后,而把一般消费者推到台前的消费维权案件,或者一般消费者当原告,职业打假人充当代理人的案件。以职业打假人身份来阻止职业打假,实际上并不能真正阻止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维权或者作为一种索赔手段。然而,从法律角度看,无论是北京石景山区法院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的作法,还是上海、深圳等地法院不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的作法,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真正认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的标准只有一个,这就是是否具有购买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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