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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维权] 男子8万元购60瓶假茅台 知假买假索赔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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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434 | 回复1 | 2014-3-15 16: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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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公证员买茅台酒,买完直接将酒送去质检。这是正常购物,还是为了取证?近日,江苏宜兴人蔡先生在南京诉讼的打假案,在网民中引起广泛热议。昨日,记者在南京中院采访时获悉,为回应网民们的关注,此案的庭审将进行网络现场直播。开庭前,法院还将以公选与摇号相结合的方式,在市民中选出两名人民陪审员,参与这起特殊“打假”案件的庭审。
  案情回放:

  蔡先生买到60瓶假茅台打官司索赔

2011年9月9日,南京瑞金路一家烟酒店迎来了3位特殊的顾客。一位衣着普通、操着苏北口音的中年男子带着2名“助手”模样的年轻人,来到店里,要求购买5箱(每箱12瓶)茅台酒。

  “我们店里现在没有这么多货,不过,不要紧,马上就给你调货过来。”一见大生意来了,烟酒店老板赶紧将中年男子及两位同行的年轻人请到店里坐下,当即打电话给供货商调货。果然,不一会儿,货送来了,中年男子支付货款8.4万元后,带着5箱茅台酒和购酒发票离开了店里。

  店老板怎么也没想到,中年男子直接把酒运到了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跟在他身边的两个年轻人正是公证处的公证员。原来,这名中年男子姓蔡,是江苏宜兴人。9月9日一大早,蔡先生只身来到南京钟山公证处,称自己想到瑞金路一家烟酒店买茅台酒,担心买到假货,想找公证员随行,对他的购酒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依据蔡先生的申请,两名公证员陪同他来到烟酒店,见证了他购买5箱茅台酒的全过程。当天中午,5箱茅台酒运至钟山公证处,公证员拍照后用封条加以封存。随后,蔡先生将这5箱封存的茅台酒送到了白下区质检中心,称自己买到了假酒,要求检验。

  经白下区质检中心检验,蔡先生送检的5箱茅台酒(合计60瓶)系假冒伪劣产品。检验结果出来后,经消协调解,烟酒店退还了蔡先生8.4万元货款,但对蔡先生提出的5万元经济赔偿,给予了拒绝。

  谈判破裂后,蔡先生立即聘请律师,一纸诉状将这家烟酒店告到了白下区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受“退一赔一”待遇。

  烟酒店老板:他“知假买假”动机不纯

  今年2月,白下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蔡先生本人未到庭,他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庭审中,烟酒店老板表示,蔡先生带着公证员上门买酒,其目的和动机就“不纯”。所买的酒未经拆箱,当天就封存起来,送到质检部门检验,涉嫌“知假买假”。

  假如真是正常消费,干吗不到大超市买,而要到我们这家不起眼的小店?”“哪有人带着公证员买东西的?”“人家都是拆封后饮用时发现酒有问题,他连拆都没拆就发现有假去举报了,这正常吗?”庭审中,烟酒店老板质疑说,蔡先生购酒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打假、牟利,既然不是正常消费,就称不上“消费者”,也就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

  蔡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烟酒店指责蔡先生“知假买假”,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都只是推测而已,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律师解释说,蔡先生的身份是一家公司的销售员,经常购买大宗商品尤其是茅台酒,因为害怕买到假货,将来维权有困难,才找公证员随行。

  南京中院:庭审将进行网络直播

  记者昨日从南京中院获悉,为回应网民对此案的关切,南京中院民二庭、研究室与白下区法院研究后,拟将此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两名公选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此案。

  “法院争取以公选与摇号相结合的方法,产生两名人民陪审员。”昨日,南京中院宣传处赵兴武处长表示,鉴于此案网络关注度高,法院将通过公选和摇号的方式,选出此案件的两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参与审理此案。此外,法院还将召开由专家、相关职能部门、群众代表、商家代表等参加的研讨会,研讨相关问题。

  据悉,此案将于3月19日开庭审理。庭审将采取网络直播的公开形式,全程接受网民监督。

  网民热议:

  “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

  3·15前夕,南京这起特殊的“打假”案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一时间,网友们围绕蔡先生打假维权案展开热烈讨论。网络调查显示,这起打假案,网民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五点:蔡先生是否为“消费者”?他的行为是否算“知假买假”?这起打假案究竟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合同法》?如何看待蔡先生这样的“消费者”打假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和消费者,究竟谁应该成为打假的主力军?

  网民“一见钟情”说:“知假买假”跟“消费购买”在本质上有很大的不同。“知假买假”人之所以热衷打假,其目的是从中牟利。而“消费购买”完全是自我消费行为,目的不在获利。

  网民“同期声”称,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妄言蔡先生就是“知假买假”。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符合“常理”,一定不能请公证员随行。

  网民“随之一笑”认为,即便顾客真的“知假买假”,甚至通过打假来获利,也应当受到消法保护。“毕竟人家真金白银买到了假货,作为商家,只要售假就应当受惩罚。更何况,这种打假行为对于规范社会经营秩序,对于保护绝大多数消费者利益,对于促进产品质量提升都有促进作用,从这个角度讲,也应该被鼓励和支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也有网民对此事保持中立,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家如果有这样的推测,需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最终的结果,应该取决于谁的证据更加充分有效。

  对待“职业打假人”各地态度大不同

  北京:“职业打假人”等同消费者

  2009年6月,北京《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

  上海:有的获“退一赔十”,有的则没获支持

  据法制网去年12月14日报道:上海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告到法院,超市以原告是“职业的打假人”为由,不同意“退一赔十”。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基本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而非限制职业打假,遂于近日一审判决出售过期食品的超市退还原告货款270元,赔偿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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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老兵 | 2014-3-15 22: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终将战胜邪恶!知假买假为什么就不能获利!谁的劳动是白白付出,更何况这是真金白银的付出,明知对净化社会秩序有好处,为什么不能给以肯定,有些人就是虚伪的很!非让他吃点假冒伪劣的苦头才能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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