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辽宁职工报》 原嘉唯 定义——职业打假人 明知所购买的商品是假货,知假买假后,根据现有的国家规定索要赔偿,并从赔偿中获利。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打假的最大差别在于,普通消费者打假的主要目的是维权,而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既不是为维权,也不是为公益,就是为了获利。这也成为职业打假人一直受人诟病的原因所在。 在一些人眼中,他们是“英雄”;但在一些商家眼中他们又是“刁民”,究竟哪一个才是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标签? “中国第一打假人”王海 在探讨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前,先介绍被称为“中国第一打假人”的王海。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某商场买了两副声称是日本索尼牌的进口耳机,共花费170元,回家后他发现耳机是假的,并不是所谓的原装进口。此时一般的消费者的做法通常是到商场维权,要求退货,但王海是学法律出身,他知道,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买到假货,可以得到双倍赔偿。他返回商场,又买了10副耳机,这样前后共计12副耳机,花费1020元,然后找商家索赔。在商家不同意赔偿后,王海找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最后不但拿回了买耳机的钱,同时得到了1020元的赔偿款,此事结束后,王海声名大噪。在接下来的1个月内,他通过各种方式,陆续“赚”到8000多元。接着他筹措到几十万元,买了一家电子产品的假货,获得20多万元的赔偿金。自此王海踏上了职业打假人之路。 职业打假人之路并不好走,和所有的打假人一样,王海害怕遭到打击报复,所以一直小心谨慎,出现在公众场合总是戴着墨镜,至今世人难见其真容。但最后击败他的,不是别人的报复,正是他自己。 2000年,王海接到举报电话,对方称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货。王海在调查后确认情况属实,就直接找到厂家打算私下了结。厂家陆续给王海十几万元封口费,但王海不满足,想索要100万元,最终该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将王海索要100万元的录音公布于众,于是王海名誉扫地,从此销声匿迹。
职业打假人是否合法 在法律框架内,赔偿是合理的,超过了法律这条“红线”,便是敲诈勒索,职业打假人的日子并不好过。 事情叙述到这里可以看出,职业打假人,如果处事不当,很容易被界定为敲诈勒索。那么,打假和勒索的界限在哪里呢?职业打假人,究竟是否合法呢? 作为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货,在执法部门的干预下,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双倍赔偿,这个赔偿是在法律框架内的,是合理合法的收益。但如果在购买假货后,越过了法律,私下找到厂家索要赔偿,并称“你答应我的条件,我就不给你公开”,这就形成了勒索。 我国现在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是违法的,也没有法律禁止知假买假的行为。法律是“法无禁止即允许”,因此,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合法的。今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这也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如果食品药品出现了审理纠纷,作为被告的商家,不能以对方知假买假为理由进行抗辩。相信未来在更广阔的商品领域,这条规定将继续适用下去,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 从职业打假人诞生之日起,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评价就是褒贬不一,有人说他们是知假买假,只为获利,做的是无本买卖,是寄生虫;也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只针对无良商家,净化了商业环境,是啄木鸟。 如果说职业打假人是寄生虫,寄生在哪儿呢?他们寄生在无良商家的身上,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自身没有问题,打假人不会找上门来。因为你有问题,他们才盯着你不放。就像一棵树,有害虫了,啄木鸟来了,把害虫叼出来。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职业打假人应该是啄木鸟,客观上起到净化社会坏境的作用。因此不能因为职业打假人容易行差踏错成了敲诈勒索者,就否定这个行业的合理性、合法性。 新型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 职业打假人有市场,是因为这个市场假货太猖狂,于是“一匹狼”演变成“一群狼”,打假公司随着职业打假行业的发展开始风生水起。 从以上的叙述不难看出,只要在法律框架内,职业打假人这个行业,是可以生存的,也应该给予肯定。同时随着职业打假行业的发展,打假公司出现了。 2010年,沉寂多年的王海带着他的打假公司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公司的律师保证每一次打假,每一次调查,每一次取证,每一次上诉,都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同时公司在盈利模式上,做了新的尝试。 一方面是与政府合作。王海曾经向工商总局举报耐克的一款球鞋,称国外的价钱比国内便宜500多元,同时国外是双气垫,而国内只是单气垫。工商总局给耐克篮球鞋开出了480多万元的罚单,并奖励给王海10万元。 另一方面与厂商合作。比如,正牌厂商希望王海替他们找到仿造自己产品的冒牌厂家。王海最大的一单生意,赚了200万元。这也是现在很多打假公司的盈利途径。打假人变成打假公司,盈利形式发生了变化,就不涉及到法律问题了吗?不是的。打假公司依然涉及到法律问题。比如,某厂家出于击垮竞争对手的目的,明明对手没有造假,依旧委托打假团队,干扰对手的生产秩序,造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对待打假人和打假公司,一定要严格监管。目前打假人越来越多的走向公司化运作,几乎全国各地,都有打假公司,然而,无论王海这样的职业打假人如何更新换代,成立公司的打假、利用律师维权、依托调查公司取证,只要他们的目的是盈利,稍不留神,“打假”就容易滑向违法犯罪的边缘,职业打假依然是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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