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建立“3·15”打假论坛,国内著名打假人纷纷参加。
在打假人论坛上,徐彦科一边拿着资料向大家展示,一边讲述假冒保健品对消费者的伤害
著名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对即将实施的新消法很兴奋。他认为,新法将有利于打假人解决立案难问题,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大大降低打假人的维权成本,而“退一赔一”到目前“退一赔二”的转变,提高了打假的利润空间。
他笑着对《法制晚报》记者说,一个月只要找到2000元的假货,就能收入6000元,抵得上一个小白领了。
专家建言 新消法没对“知假买假”修订是败笔
“他们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培养出来的‘斗士’!”消法起草人之一、原人大法工委副巡视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这样评价职业打假人。
前几年,职业打假人的诉讼活动屡屡受挫,在民事诉讼双倍赔偿方面,不少职业打假人因为知假买假,都无法获得双倍赔偿。特殊身份让他们在诉讼中常常和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注: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一倍赔偿损失。)
何山会长并不否认,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但他强调,打假人打的是假货,应该得到社会的支持。
这次修改消法没有对“知假买假”作出专门规定,何山认为这是消法修订的一大败笔。他认为,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不能排除在法律之外,这也是此前老消法的本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违初衷。
在老消法中,对消费者的界定限于“个人生活消费”,职业打假人只能以个人名义起诉商家要求双倍赔偿。但从现实情况看,个人打假是否应该获得双倍赔偿争议很大,法人打假就更遥远了。
何山表示,尽管如此,在职业打假的这条道路上,目前还是有些进步:“成立打假公司便是一种新的尝试,职业打假人能注册公司,也算是得到行政方面的认可。打假公司可以开展相关业务,对制假造假者进行举报,或者代理企业对造假者进行追责。”
司法解释扩大外延 “明知”购买能起诉
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一些打假人士看来这就承认了知假买假者也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论证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尹飞表示,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修正了《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对欺诈的认定,扩大了欺诈的外延。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欺诈行为时,应当参照适用司法解释,而不应该再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
尹飞还表示,该司法解释将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加以规定。换言之,在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购买者可以另行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既然有针对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条款,那么其他商品也可以适用此项条款。”他说。
打假者说 服务“买假”要自己去当“受害者”
丘建东是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事务所主任,全国首届维权十佳,曾经发起多起公益诉讼。他因龙岩市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夜间、节假日长途电话半价的规定,起诉龙岩市邮电局乱收费而打“一块二”的公益诉讼而闻名。
他表示,与商品“知假买假”不同,服务“买假”则多发生在政府的服务领域,服务“买假”的打假人都要跳进去当一回“受害者”,自己要牺牲金钱,以身试法。政府应对商品的“知假买假”和对服务的“知假买假”区别对待。基于服务“买假”的公益性,政府出台一些奖励措施无可厚非。
而对于商品“知假买假”,各地司法判例来看,人民法院对该类诉讼请求的支持与驳回都有。
假冒伪劣保健品害人 陷维权困境
徐彦科是河北邯郸的一位专业打假人。在昨天的会议上,谈起自己这些年的打假经历,徐彦科激动地站了起来,从随身的包里掏出一厚沓材料,挥舞着说,“这是我年前接触的一个案子,一个39岁的女性就因为服用了假冒伪劣保健品而导致瘫痪,至今卧病在床。”
“但就是这样一个案子,目前陷入维权困境。”徐彦科说。
今天上午,记者再次电话联系了徐彦科,他告诉记者,这位女受害者在邯郸事业有成,却突然迷恋上了一种保健品,一共吃了十三四万的,可到头来却落下个脑梗瘫痪的下场。目前,他正在搜集该女子瘫痪和保健药之间的有关的证据,帮她维权。
举证责任倒置 解决鉴定难的问题
从事打假工作的刘殿林并不忌讳“职业打假人”的称号。“18年来我除了西藏、新疆之外,全部的市级以上城市都曾留下我打假的足迹。”刘殿林笑着说。
刘殿林打假18年,今年已经60岁。当年,刘殿林因购买商品房被骗,之后带领本小区41户居民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败诉后,他走上了职业打假路。
说起明日即将开始正式实施的新《消法》,刘殿林很是兴奋。他认为新《消法》的出台,将在三个方面给予打假人支持。
以前,打假人立案难,“不管你的资料有多么齐全,证据有多么充足。可有些法院就是不给你立案。”刘殿林说。但现在,新消法中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法院必须立案。
“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打假人的维权成本。”刘殿林表示,在以往的打假过程中,鉴定难一直困扰着很多打假人,“过去在法院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需要消费者去调查并证明一件东西到底是不是假冒伪劣。但现在举证责任倒置,将由被告方也就是企业进行举证,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没有问题。这一下,就解决了消费者鉴定难的问题。”
退一赔二 提高了打假的利润空间
在刘殿林看来,新消法从“一赔一”到目前“一赔二”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消费者打假的利润空间,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
他认为新消法是对职业打假人的保护,“只有让造假者肉疼,假货才会少”。
刘殿林笑着解释说,如果一个月只要找到2000元的假货,在退一赔二的情况下,就能收入6000元,抵得上一个小白领了。
他说,职业打假人最希望的就是政府部门尽快出台信誉制度,这样才能在源头遏制住假货的出现。
刘殿林告诉记者,打假不一定都是公益性质的,要有利可图,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成为这些假冒伪劣的“天敌”。刘殿林还坦言,目前他所成立的打假公司,规模已经达到了上千万。主要通过接受公司委托,调查其品牌在市面上的假冒伪劣产品,然后获取佣金。
他透露,目前,根据他们公司的调查情况,医药、红酒、白酒以及保健品领域的假货最多。“过去我们给长城红酒打假,一打就是几千箱。”
他说,中国的假货打也打不完,让他一度萌生退意。目前假货出现的速度惊人,一个企业花巨资研发的新产品上市后,甚至广告还在播出,至多一个星期,假货就上市了。“这一切归根到底是暴利所致。”
他对《法制晚报》记者说,“我期待着职业打假人这个行业的消失。”
法条链接
新消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制假造假的惩罚性赔偿从两倍提高到了三倍。
据了解,惩罚性赔偿是1993年所颁布消法的核心条款之一,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新消法修订后,将惩罚性赔偿的额度从草案中的“两倍”增加到“三倍”。
与此同时,除商品价格三倍赔偿之外,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死伤,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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