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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被无罪释放,获上海警方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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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809 | 回复2 | 2014-4-8 17: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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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25日,在上海市公安局的调解室,经过市局法制科干警的细致调解,就何某和徐某申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国家赔偿复议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就前期对何某和徐某的37天错误刑事拘留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并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标准,分别向二人一次性支付10000元,双方国家赔偿争议一次性解决,随后何某和徐某当场向上海市公安局递交了撤回国家赔偿复议的申请。
     上海市公安局的同志讲,该国家赔偿案件在上海市很具有代表性的,“职业打假人”对违法商家经销假冒伪劣的食品打假行为,不可避免的出现索赔,对该索赔是消费维权还是敲诈勒索,部分基层干警对此法律界限模糊,现在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因此,以此案为契机,我们将在全上海市公安系统对“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集中培训,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
     何某和徐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说:自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之后,“知假买假”行为应运而生,并催生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此后在《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此同时,知假买假是否算消费的讨论一直存在。
     杜鹏律师说:该案件具有非常典型的示范意义,此前“知假、买假、打假”即构成敲诈的错误认识,经过此案,已经得到司法部门的统一认识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也在法学界引发了长久的争议。法律界认为,此次最高院的态度无疑将终结争议,显示“消费者权益高于一切”。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张勇健庭长表示,“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职业打假能够假冒伪劣的行为起到一种制约、遏制的作用,对于市场净化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前期案情介绍
    2013年9月在上海松江开超市的杨先生碰到两个“职业打假人” 何某和徐某,两人买了1万元标识不清的大米后向杨先生索赔,杨先生随即向松江公安分局石湖荡派出所报警,警方将正在工商所调解室进行民事调解处理消费纠纷的“职业打假人”拉到派出所,并根据警方调查发现,在过去一年中,这两人专门在全市各超市购买标识不清商品,然后索赔,故对两人因涉嫌敲诈罪被警方处以刑事拘留。
    警方当时表示,市民如果“知假、买假、打假”,以此来达到敲诈商户为个人敛财的目的,便是“越界”,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2013年10月16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职业打假人” 何某和徐某打假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日,松江分局以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2013年10月29日,松江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2013年10月25日,“职业打假人” 何某和徐某申请国家赔偿,2014年1月20日,针对松江分局拒绝赔偿的国家赔偿决定,何某和徐某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复议,2014年3月25日,何某和徐某得到松江分局支付的20000元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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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云 | 2014-4-9 13: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大城市走在前面, 上海市公安局这次做对了,北京石景山法院在新法出台前就对职业打假人给予了宝贵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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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治 | 2014-4-9 14: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咱们也去打假吧,好打吗?先去打啥呢?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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