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9 日,合肥一家大型超市,二十刚出头的陕西人王林(化名)仔细盯着货架上的一件产品。拿起放下、再拿起再放下,反复多次。他不是一名普通的顾客,他是职业打假人中的一员,俗称“啄木鸟”。他们专盯超市过期产品,一旦寻找到目标,就会索要赔偿。在旁人眼中,他们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特殊群体,饱受争议,但义无反顾。
超市里来了群“特殊人”
“之前一直在杭州那边,三月底来的合肥。”王林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这次是受同仁所邀,来了五个人,大家分工明确:王林在各大超市寻找过期产品,一个同伴负责购买,其他人跟超市谈判。“超市觉得我们在故意找麻烦,可你要是不卖过期产品,我们怎么能找上你呢?”
做这一行虽然只有半年,但对于怎样迅速找到目标,王林有着自己的一套办法。“在杭州,我会选准几个大型超市,没事就在里面泡着。如果某个产品还有一个星期过期,那我过了一个星期后,会再来看看超市有没有将其下架。”王林说超市工作人员往往都没他细心,他们这一行的出现,算是变相的监督超市工作。
张超(化名)就是邀请王林等人来合肥的同仁。他告诉记者,自己是本地人,不好轻易露面。做过多种工作的他,偶然接触到打假行业后,从中嗅到了商机。“更多是觉得这份工作很有挑战性,你不仅要精通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还要对一些容易出问题的商品有较强的敏锐力。”
过期冷冻鱼引发的“争议”
清明小长假最后一天,王林和同伴就钓上了“鱼”。他们在合肥世纪联华双岗店发现了9盒过期长达两年的冷冻鱼,这个让他们兴奋不已。“当时就把9 盒全买了,花了500 多,再找超市的负责人进行谈判。”
然而在得知王林等人的真实身份后,超市方只答应退货,并不接受索赔条件。“他们说冷冻鱼不存在过不过期,因为一直冷冻着,说明一直处在保鲜状态。”这个解释让王林和同伴觉得很荒唐。“虽然我们是职业打假人,但也是消费者。写的是2011 年生产的,保质期一年,现在已经2014 年了,还在货架上。”
而在超市方看来,他们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存在质疑。“如果说的确是一些过期产品,那我们甘愿受罚。但有时候也可能是打假人自己私自带入超市的,我们同行超市就曾遇到这样的情况,毕竟超市监控有限,不能面面俱到。”超市负责人王经理说。
最终获得了五倍赔偿
双方僵持不下,事情闹到了辖区工商所。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五倍赔偿。
“根据食品法规定,超市理应对其进行赔偿。”长淮工商所秦所长说,他们也常常遇到职业打假人,知道他们是“知假买假”,但超市也确实存在问题。“工商部门一定是全力配合解决。该调解就调解,该惩罚就惩罚。”秦所长感叹,从另一方面来看,应该感谢这些“打假人”,算是协助他们共同监督吧。
对于调解结果,超市方显得很无奈,“哪有精力天天跟他们耗在这方面呢。”王林和同伴还算满意。“有些执法人员在知道我们身份后,认为并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不仅敷衍了事,态度也很恶劣。”王林说不仅如此,他们还要承受着潜在的“安全隐患”。“威胁恐吓是常有的事,也有伙伴挨过打,不是每家超市都会跟你按照规章办事的。”
律师观点
在外人看来,职业打假人可能“收入颇高”,但职业本身饱受争议。“知假买假”虽然合乎法律,但利用这种手段方式来挣钱,更像是一种“变相的敲诈勒索”。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的郭海波律师表示,职业打假人像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绝不会逾越法律界限,但他们的行为究竟会不会影响到市场正常运行的秩序,有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管都是个问题。”
延伸阅读
职业打假人是一类专门依据消费者权益法颁布实施的相关条例,针对一些商家制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消费维权的职业人群。1995 年,22 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 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 元,成为职业打假第一人。
2014 年新消法的颁布实施,给职业打假人行业带来新的契机。新法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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