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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食品类“知假打假”近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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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641 | 回复0 | 2014-7-25 14: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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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后,90%以上的原告为精通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职业打假人’,他们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产品、不合格产品后,从商家获得惩罚性赔偿。”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该院今年1―7月审理的15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以强某某为原告的案件占7件,且6件案件为饮料标注问题。

  九龙坡法院调研表明,产品责任纠纷主要分布在食品领域。受理的15件案件中,除1件涉及汽车异味问题、1件涉及药品虚假宣传外,其余13件均涉及食品领域,集中在饮料和蛋卷类食品,且86.7%的诉讼理由为产品包装配料标示方式不规范、产品中特定物质的含量与标识不符。
  因涉诉被告多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场、超市、药房,考虑到判决可能会对企业形象、产品销售等方面带来不良影响,大部分销售者都会选择以“赔钱”的方式与原告庭外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在已审结11件案件中,10件均为原告自动撤诉。
  该院调研还发现,认定该类案件涉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同化学物质对人体可能产生影响及是否对人体有害等等,往往涉及多领域的专业知识,评判标准专业性较强,往往需要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在秦某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某门店案件中,原告购买肉松蛋卷后发现该产品配料使用了人造黄奶油,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反式脂肪酸项目。
  据重庆五中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司法支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索赔行为。
  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发布了指导案例23号,即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裁判要点明确,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指导性案例支持“知假买假”,为“职业打假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和索赔预期。
  针对当事产品责任纠纷不容乐观的实际,重庆五中院民一庭负责人呼吁,落实联动诉调平台,加强与工局、质监、消协等部门协调沟通,建立联动诉调对接平台,探索创新该类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引导规范“职业打假”,加强诉讼引导与合理适用个案正义相结合,加大法律宣传,进一步引导“职业打假人”合法诉讼。加强专业化培训,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授课,加强法官在不同领域专业知识的学习,有侧重的培养专业化审判法官,实现审有所专、审有所长,弥补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专业知识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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