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判承担十倍赔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王某违反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退还张女士货款176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76000元。 而金陵晚报记者采访的法律专家认为,由于购买的商品数量较多,适用十倍赔偿金额多达近18万元,对于个体食品经营店而言,可能很难负担。因此,法官的裁判,是在通过深入的调查取证,细致的法律释明基础上作出的。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实施后的新判例,对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退一赔十,在部分购买者来说,不但是权益的更好保护,也可能是获利手段,由此也激发了一些职业打假人的积极性。
随着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就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他表示,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有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但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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