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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起诉天河城获法院判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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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546 | 回复6 | 2014-12-1 18: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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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假人知假买假,诉请十倍价款赔偿获法院支持。12月1日,记者从天河区法院获悉,职业打假人冯志波花费720元在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10盒“芝生园产品”,共计支付720元。冯志波认为天河城百货所售的“芝生园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明文废止的标准,其质量更谈不上食品安全,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货款720元并十倍赔偿7000元。天河城认为产品未对冯志波造成任何身体损害,原告不能据此要求其赔偿,其不存在赔偿责任。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天河城已构成欺诈,同时对于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把关不严,故冯志波要求天河城百货退还货款720元并赔偿70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打假人知假买假起诉商家
    “知假买假”曾备受争议,今年3月15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使这种行为受法律保护。
    今年8月,著名打假人冯志波在天河城百货购买了2盒“芝生园红菇”,4盒“芝生园猴头菇”,2盒“芝生园大白花菇”,2盒“芝生园灰树花”,共10盒“芝生园产品”,共计支付720元。当日天河城百货开具了发票给冯志波。
    冯志波介绍,据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显示,该产品均执行“NY5095-2006”标准,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6日和2014年8月8日。购买后,冯志波查询得知标准“NY5095-2006(食用菌)”已被原农业部公告废止,并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冯志波认为天河城百货所售的“芝生园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明文废止的标准,其质量更谈不上食品安全,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货款720元并十倍赔偿7000元。
    天河河城百货则辩称涉案产品的标识是根据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前沿中心(广州)出具的,该机构是广州市地区内国家食品质量监督局指定的唯一权威检测机构。该机构于2014年1月8日对涉案产品进行提取检验,并于2014年2月15日项涉案产品的代理商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涉案产品的标识根据该检验报告标注的。
    天河城百货认为作为商家,主要义务是要求供应商出具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是否符合,代理商也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认为涉案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天河城百货称执行标准于2014年1月1日停止执行,检测报告于2014年1月25日出具,如果真的有误,也是检测机构的过错,且产品未对原告造成任何身体损害,原告不能据此要求其赔偿,其不存在赔偿责任。
    法院判赔10倍
    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冯志波胜诉,要求天河城百货退还货款720元并赔偿7000元。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对无公害食品标准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无公害食品葱蒜类蔬菜》等132项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此132项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无公害食品葱蒜类蔬菜》等132项废止标准目录中,包括序号NY5095-2006食用菌。
    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生产者执行被废止的标准NY5095-2006,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容易造成对食品执行标准不了解的消费者的误解,已构成欺诈;天河城百货作为销售者,对于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把关不严,致使存在欺诈性的商品流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冯志波要求天河城百货退还货款720元并赔偿70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为何支持“知假买假”
    天河区法院相关法官介绍称,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次数,主要取决于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危害,不能因消费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即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同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个十倍赔偿金与人身损害赔偿金截然不同,并不以消费者的人身已受损害为前提。如果造成人身损害,那么索赔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而不是十倍赔偿金。
    对于案件中“知假买假”问题,此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未作明确规定。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已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生产者、销售者应确保食品、药品的质量,不管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消费者的权利应得到保障。
    “将‘缺一赔十’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动员亿万群众与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并从中得实惠,就能对假冒伪劣商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使其无处藏身。重罚才能制止不法行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总结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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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落黄昏 | 2014-12-1 21: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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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2014-12-1 22: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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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 | 2014-12-2 10: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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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与梦齐 | 2014-12-2 11: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 收益 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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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沙 | 2014-12-2 12: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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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胡银亚 | 2014-12-2 13: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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