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知假买假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如果更多的消费者都去留心“知假买假”,那么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就难逃监督,无处隐身,知假买假多多益善。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消费者宫先生的诉讼请求。据悉,宫先生在购买了过期食品后,依法要求商家赔偿遭拒,便一纸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假一赔十”,法庭一审作出被告商家10倍赔偿的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认为宫先生系“职业打假人”,属知假买假,目的是获取暴利。北京一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审驳回商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官表示,知假买假从中获利属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知假买假”胜诉,将大大增强消费者维权信心。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与权利。
在食品、药品问题频发,安全监管不尽人意,消费者维权艰难的现实语境下,这一司法解释意义重大。首先,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因受专业知识及能力的限制,要想对市场上不计其数的食品种类逐一甄别身份真假非常困难,即便买到了假冒伪劣或存在争议的食品,因时间耗费不起,许多消费者也无奈地放弃维权。少数不法无良商家恰恰利用顾客这种心理,将一些过期变质的食品冒充合格,鱼目混珠。面对商家缺乏自律以及消费者食品专业知识的匮乏,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并依法保护他们的权益,有其现实必要性。职业打假虽然带有一定的功利性,但对于强化食品监督,净化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次,对商家而言,当法律意识、自律意识薄弱,不讲职业道德,职业打假无疑就是他们的克星。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追究与经济处罚要双管齐下,法律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而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实际增加了商家造假、售假的经济成本,当商家罚不起、赔不起时,造售假行为就会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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