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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为啥能长打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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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653 | 回复0 | 2015-3-31 08: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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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职业打假人已成为一个行业。现年42岁的职业打假人王海有四个打假公司,他透露,去年的打假成本在400万左右,总索赔额理论上有1000万。今年王海打算加大投资,买1000万假货,王海称打假和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并给公司定了30万元的“打假起步价”。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市场经济正在蓬勃发展,但是因为处于市场初级阶段,也暴露出很多棘手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商家缺少诚信,制假造假泛滥。为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营,政府和媒体曾经举办过一系列的管理与监督活动。如1991年央视的315晚会,以及1992年的质量万里行。这些节目和系列报道的诞生,充分说明当时假冒伪劣产品的严重性,以及对其治理的必要性。“刁民”王海的出现,无疑可以为整体的打假活动“锦上添花”。如今,打假行为成了一种商业运作;而且,时间也已经过去了20多年,社会还需不需要王海这样的“打假英雄”?我们的职能部门又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呢?

●打假主体不能错位

对于王海等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我们当然无法苛责,毕竟只要其打假手段正当,不触犯法律底线,便无可厚非。更何况,诸如王海等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目的,某种程度上也确实有助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净化和规范市场,从而也有益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但是,职业打假人的此般“无利不起早”的“真实”一面,也说明打假主体不能错位。我们鼓励消费者打假或企业打假,希望其举起法律之剑竭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本末倒置,应意识到职能部门才是打假主体,应充分利用自己的主体地位。道理显而易见。既然职业打假人有为利益打假的一面,也意味着当有足够的利益之时,他们也会选择视而不见,甚至在利益引诱下,成为某些市场主体进行不当竞争的工具。

职业打假人也好,企业打假也罢,诸如此类说到底只是辅助力量,只是为职能部门打假提供助力,提高消费者的维权参与意识。依法治国全面开启的语境下,我们更愿意看到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自己的打假主体作用,整合各种打假力量,打假步入规范化、常态化。

●消费者受益有多少

我们更应关注的是,王海年赚400万的职业打假背后,有多少宗消费维权案件被详细公之于众?有多少家企业的假冒伪劣商品信息被披露给消费者,从而让广大消费者及时规避购买、使用那些假冒伪劣商品?在报道中,王海说,去年他们30多人的团队一共打掉1100多宗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照此计算,平均每人每月要打掉3宗案件,可是媒体却鲜有报道,上述报道的记者随机询问了14名80、90后,只有两人知道王海。如此静悄悄打假,恐怕不是真英雄。

职业打假年赚400万可以有,但职业打假不能静悄悄。正如网友们所说,王海年赚400万,可见打假维权成功案件不少,但问题的关键是,是不是商家不愿满足打假人的要求时,打假人才用所谓的“法律武器”把商家捅出来?那些被成功打假的企业有改进么?如果没有,如此打假就是王海和制假售假企业的变相交易。被打假的企业成本高涨,自然又要由其他消费者埋单,不是提高价格,就是产品水分更大更假,吃亏的还是消费者。所以,打假不是要逞能。

●灰色属性不应忽视

职业打假人只是将打假作为一种赚钱手段,真正目的是利用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迫使制假售假者“花钱消灾”,所谓的打假实质上是“假打”,甚至不排除有制假售假企业花钱买通职业打假人不再为难自己,进而变本加厉的制假售假。可以看出,职业打假人实际上制假售假的“寄生”,甚至是“利益共同体”。

实际上,职业打假人行为既不符合我们社会所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更有悖我们民族的传统道德——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进而以“受害者”的身份按法律条款进行盈利性索赔,其本身就不是一种光彩的“美德”,而从细节上来看,尽管企业商家制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确属违法,而职业打假人“冒充”消费者知假买假进而索赔,尽管本身不违法,本质上却是一种“以暴制暴”,其职业的灰色属性不仅显而易见。职业打假,不但对政府市场监管起不到任何正面作用,反而会消解政府监管的权威,而且职业打假的维权非但不能促进正常消费维权,有可能会还增加消费维权难度,促使某些不法企业商家“选择性”对待消费维权行为。

对于公众来说,对于那些被假冒产品害得苦不堪言的企业,宁可出大价钱找王海协助打假,也不愿请免费的监管部门去维权,倒是件值得我们反思的事!杜绝假货为何不能从源头抓起?是不是牵涉到了地方部门利益?是否是因为监管不严?也许这一切,都只能从思想观念和经济利益上去寻找答案。

    打假看似简单,其实里面有很多奥妙并非每个人都能做的,否则稍有不慎就会陷入泥潭惹火烧身。索赔与敲诈有时只有一步之遥,索赔时必须掌握好赔偿的度和用语,稍有不慎就会被以敲诈勒索罪入狱。有“成都民间打假第一人”之称黄勇以举报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相威胁的方式,共索取资金共计242万余元。2011年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勇有期徒刑7年。

假冒伪劣产品远没有达到销声匿迹的程度,相反一些原被认为不会出问题的大企业大品牌,照样曝出各种质量丑闻。这一点,只要看看每年的315晚会就会一目了然。同时,人们维权时也没有形成制度依赖,一方面是因为维权的程度太高、过程太长,人们通常耗不起,另一方面有时还会出现没人管的尴尬,结果问题就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既然,市场和法制的发展与建设还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理想状态,那么王海的存在就还有价值。

打假,也是一个充满智慧和风险的“技术活”,并非消费者们人人可以效仿,如果不具有“火眼金睛”般的识假本领,熟知法律法规的底气,以及与制假售价商家斗智斗勇的自信和豪气,贸然打假显然将难有胜算。此外,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法治经济、法治市场的日臻完善,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制假售假的市场空间将越来越小,届时,王海赖以为生的打假产业也会逐渐萧条,当无假可打时,王海及他的团队,只能走向“失业”。

在一个监管到位、消协彻底独立且能够完全实现为消费者代言和维权的健康社会里,根本就不会存在王海做生意的土壤。显然,从这个角度讲,监管部门及相关维权协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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