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业打假人本身,是否能够尽力褪掉“灰色”标签,则取决于其自身合理合法打假的能力。 本报报道,8月3日下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开审的两宗食品“假一赔十”索赔案中,超市经营者大吐苦水,自称为“弱势群体”,其质疑原告“知假买假”,连续两天到超市购买茶叶,而后通过诉讼提起巨额索赔,达到敲诈敛财目的。记者从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该院受理食品等“假一赔十”索赔案已超百宗,呈喷涌之势,其中不乏职业打假人身影。 以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为标志,以民间“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发起第一起消费维权为肇始,民间职业打假已经走过了20多年历程,而据相关人士估计,目前每个大城市可能存在上百名职业打假人。尤其是随着新《消法》、《食品安全法》实施,因索赔数额提高形成 “利益诱惑”,更多人加入职业打假队伍。有报道称,有的城市八成以上消费维权案都是由职业打假人发起。可以说,目前民间打假人仍处于“黄金时代”。 但是,与“黄金时代”并存的事实是,民间职业打假人像以前一样,依旧游走于法律和社会的灰色地带。与普通消费者不同,职业打假人买东西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专门寻找商品的缺陷,甚至“知假买假”,并以此发起索赔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用王海的话说就是 “以赚钱为手段,以打假为目的”,或者更直白一点,“打假从来和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 正因为如此,职业打假人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了“灰色”标签。从法律上讲,他们的行为到底是合法维权,还是非法敲诈?其中界限比较模糊,之前确有职业打假人因使用手段不当,而被诉敲诈勒索并获刑的。而从道义上讲,职业打假人净化市场的行为客观上被视为正义之举,受到舆论赞赏,但其借此获利的行为遭到公众本能审视甚至排斥,尤其是媒体报道一些打假人年收入高达数十万甚至百万元,公众印象中充斥的是这些人的“高回报”,而不是他们打假面临“死亡威胁”等“高付出”,他们本来具有的道义资源因此受到很大削减。 那么,“灰色”标签之于职业打假人,是与生俱来,还是能够尽力摆脱?这当然首先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职业打假行为廓清的边界何在。客观地讲,不仅新《消法》等整体上有利于打假人索赔,而且一些具体法律规定也有利于职业打假,比如去年3·15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明确,法院不支持生产者、销售者以“制假售假”抗辩。虽然如此,司法实践中,“三倍”、“十倍”索赔等惩罚性条款适用条件方面存在不小分歧,而这也让“灰色”的职业打假人面临尴尬。而且,对于合理维权、合法索赔与“过度维权”、敲诈勒索的区别仍存在一定模糊性,当事人稍不留意就可能越过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些都需要法律层面予以进一步明确。 而对于职业打假人本身,是否能够尽力褪掉“灰色”标签,则取决于其自身合理合法打假的能力。合理方面,主要是指掌握打假与获利的平衡,既然道义资源和专业取证手段是职业打假人安身立命的根本,那么就不必放言“与正义无关”的狠话,而是维护、善用自身的道义优势,选择少数标志性的案件,捐出部分索赔款,或可考虑;合法方面,则要增强法律支持力量,单打独斗以商品缺陷索赔可能是职业打假的“小儿科”,而接受企业委托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甚至“卧底”生产企业调查取证,背后的法律团队或委托企业则确保打假行为不逾越合法界限,摆脱灰色地带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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