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8月26日,在济南银座商城玉涵店PARKER(派克)专柜购买了,首席纯黑特别版的一支钢笔,在PARKER(派克)专柜明显位置宣传,这款笔都是“最佳的选择”。后经上网查询,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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