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周某到崇川区法院起诉南通某大型超市,诉称其在该超市购买的价值1529元的冲锋衣系假冒伪劣产品,要求法院判令该超市给付涉案商品货款本金、赔付三倍价款及检验费、交通费在内合计人民币9916元,崇川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其诉求。
4个月前,周某曾到崇川法院起诉过该超市,诉称其在该超市购买的某品牌男口袋卫裤等在内的68件物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并提供了某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要求判令该超市给付涉案商品货款本金10814元,并赔付三倍价款及差旅费等共计43368元,双方达成和解,周某向法院提起撤诉。 类似周某这样“知假买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崇川法院2014年共受理18件,2015年共受理47件,增长速度惊人。为何数量猛增,崇川法院民一庭法官周继鹏分析:一是质量问题频出,为“知假买假”内因。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质量问题纠纷占到所受理案件的90%以上,假冒、仿冒产品泛滥,“职业打假人”通过团队配合,分工购买,然后一并起诉至法院。二是网络购物增多,案件审理周期长。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化,“打假人”与售卖方并不直接接触,人身风险相对较小,部分“职业打假人”专门通过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进行购物,利用民诉法解释关于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原则进行诉讼,而被告往往系外地公司,通常通过管辖权异议来拖延时间,案件审理周期加长。三是“打假人”唯利是图,无利于市场环境的净化。“职业打假人”往往打着正义的旗号到处诉讼,购买质量问题的产品后,通过与厂家或经销商达成秘密协议,在经销商或厂家赔偿后,即向法院申请撤诉,经销商或厂家继续在销售问题产品,坑害普通消费者,并没有实质上“打假”的意义和社会价值,到法院诉讼有时也成为职业打假者的一种牟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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