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 广州市至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天臣集团 广州申悦防伪技术有限公司 品牌卫士
倾松防伪 上海中商 中江科技 通盈科技

[职业打假] 刑拘职业打假人实属权力太任性

[复制链接]
查看71198 | 回复1 | 2016-7-30 10: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亲,你还没有登陆哦,无法享受到更多服务的,马上登陆。如果还没有帐号,请立即注册
    近日,记者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获悉,广东博罗县公安局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去年7月8日被广东博罗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黄载回等3名打假人购买问题食品后向商家提出10倍索赔,本是一起简单明了的民事纠纷,却不料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在舆论的密切关注下,博罗县公安局最终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总算为这三名打假人讨回公道与正义。不过,案件的解剖价值远远不能止于这个看似完满的结果,而应对“公权力何以轻易介入民事纠纷”进行深刻反思。

    相比普通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在打假维权方面更专业更有韧性。对于金额标的额较小的消费维权,普通消费者往往怕得不偿失,一般都会自认倒霉而放弃维权。而对职业打假人而言,获取经济利益则是必选项。从媒体曝光的职业打假人的个案看,他们往往知假买假,有针对性地大批量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尔后与涉事超市、商场等进行协商维权。协商维权不成,就有可能进行举报或投诉,大有“不达目标不收兵”的态势。而这种志在必得的自信,主要源于其对商品伪劣的判断能力、检测水平以及诉讼技能。

    显然,在索赔过程中,职业打假人与涉事超市、商场仅仅构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索赔的前提条件是购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索赔数额只要是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来索赔,便应给予支持。这与敲诈勒索罪有天壤之别,后者的构成要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正如惠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所说,职业打假人利用向媒体曝光、自行与商家和解,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等手段索赔,是消费者应有的合法权利,不宜武断地认定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竟然还有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执法犯法,越权干预购假索赔民事纠纷。据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3·15打假出现至今的20余年间,全国各地发生打假人因购假索赔、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的同类案件共有16例,其中已经被官方定性为错案的就有10例。究其实质,类似事件无非是公权力任性所致,悖离了依法治国的原则与初衷。

    不管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动机如何,从客观上说,他们是查找商品和服务瑕疵的啄木鸟,其按照相关法律向商家主张高额索赔,客观上有利于震慑制假售假的不法商家,改善我们的消费环境,在减轻监管部门压力的同时,减少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既如此,执法部门就不应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职业打假者,更不应把屁股坐到售假商家一方,将执法为民的公权力沦为作恶资本的爪牙和打手。否则,今后消费者谁还敢轻易主张索赔权?一次错误的执法,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打击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这比不作为的危害还大得多。但愿,此次职业打假人获得国家赔偿事件,能重新树立起广大消费者的打假信心,同时给有关执法机关带来深刻的警示。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账号

×

手机扫码浏览
贡献值排行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老鸟 | 2016-11-22 09: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例刚刚听过,还真有猪脑袋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